宁波市市级田园综合体验收办法(试行)

2021-04-28 15:00:17 田园综合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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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级田园综合体验收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75号)、《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农发〔2018〕132号)和《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农产办〔2018〕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的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对象。

二、申请对象

申请市级田园综合体验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已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二)原则上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并用于田园综合体建设;

(三)对照市级田园综合体创建导则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标准,自评达到合格(80分)以上水平;

(四)无明显违反市级田园综合体创建导则中列出的六项负面清单情形。

(五)创建期限内无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

三、验收材料

(一)申请材料。申请市级田园综合体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1套(装订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档。申请单位须对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

2.市级田园综合体验收申请表;

3.创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创建工作措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创建工作成效等;

4.自评得分表;

5.自评得分说明(根据评分标准,说明各子项自评得分的依据);

6.项目审计报告;

7.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支出的文件或证明。

(二)实地验收材料。对验收对象进行实地验收时,申请验收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

2.市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3.相关工作台账资料。

(三)通过验收后报送的材料。通过市级验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1套(原件,按序装订成册)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验收工作组长签署的书面验收意见;

2.验收工作组人员签字名单;

3.市级田园综合体验收评分表;

4.《申请材料》。

四、验收工作组织及程序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田园综合体验收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初验。验收对象所在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区县(市)政府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验收。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审核的,适时组织实地验收;未通过审核的,不予组织验收,并反馈给申请单位。实地验收采取现场查看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现场查看主要对市级田园综合体的规划布局、功能区块、主导产业、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内容进行实地检查。会议评审主要查看相关验收材料、台账资料,听取创建单位工作汇报等。

(三)综合评审。验收工作组在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和查阅相关验收资料基础上,根据验收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得分80分以上(含)为合格,通过验收;低于80分不予通过。通过验收的,由验收工作组出具书面意见并当场反馈;没有通过验收的,由验收工作组向申请单位明确指出整改内容及要求。

五、公示公布

验收工作完成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验收的市级田园综合体名单在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命名为宁波市市级田园综合体。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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