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区田园综合体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13 18:03:24 田园综合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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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通知原文:

为充分发挥田园综合体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农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4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田园综合体创建导则(试行)>的通知 》(温两区〔2018〕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其中农业生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的田园综合体项目的投资主体,含入驻田园综合体从事或者服务于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入驻主体)。

  二、扶持环节和奖补标准

(一)基础建设

1.对田园综合体范围内投资主体的农业生产投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2.投资主体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后基本农田能达到浙江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的,经验收、入库,按照每亩2000元给予奖励。

(二)产业提升

1.田园综合体范围内农业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按照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建设冷库冷链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服务创新

1.完成承担的浙南农民培训中心建设提升任务,我区获上级奖励的,直接给予投资主体同等资金奖励。

2.鼓励入驻主体向中介机构、创新载体、科研院校购买检验检测、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对在田园综合体内经营面积大于10亩的入驻主体,全年购买5000元以内服务,给予全额补助,超过5000元部分补助50%,每家农业经营主体全年该项补助不超过2万元,连续补助3年。

3.鼓励人才引进。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农业相关专业、年龄35周岁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学毕业生:(1)在田园综合体内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10亩,入驻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2)在田园综合体投资主体工作,由田园综合体投资主体择优推荐,人数不超过10人,且签订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

  三、财政政策

除上级奖补资金外,区财政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田园综合体项目的扶持工作。财政对田园综合体项目用地范围内奖补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6000万元(含政府相关配套建设投入)。奖补资金总额的50%根据项目投入完成情况予以落实,另50%在项目获评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同等级产业平台荣誉)后予以兑现。

  四、土地政策

(一)项目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备案。

(二)休闲农业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由项目属地街镇申请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项目涉及建设用地的,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用地支持。

  五、其他

本办法所称的田园综合体,是指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能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开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生产投资,是指田园综合体范围内建设农业生产大棚、水肥一体化、无土栽培设施、农业物联网系统、自动化控制、杀菌系统、节水灌溉等现代农业生产设施,土地流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资金投入。

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

田园综合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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