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特色小镇政策

2018-09-17 11:23:56 特色小镇政策

攀枝花市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精神,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百镇建设行动” 培育创建特色镇的意见》(川委发〔2017〕2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乡村,关乎城乡发展、关系民生福祉。特色小镇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满足攀枝花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的必然选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特色小镇建设一系列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聚焦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加快建设一批以传统行政建制镇(不含城关镇)及非建制的村、社区、园区、企业或创新创业平台为基础,以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融合为目的,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

(二)发展定位

围绕“钒钛、阳光”两篇文章,立足资源禀赋、区位环境、历史文化、民俗风情、产业基础等独特优势,聚焦钒钛“五个一工程”、五个“康养+”产业,坚持以人为本、产业立镇、突出特色、差异发展、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原则,瞄准产业高端,围绕产业开发旅游资源、挖掘文化内涵、完善社区功能。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基本完成、五年验收命名”的总体要求,以钒钛制品、阳光康养、运动休闲、现代农业、康复器具、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红色旅游等产业为主导,力争到2022年,培育建成8个市级特色小镇,其中培育建成2至3个省级特色小镇,培育建成1至2个国家级特色小镇。市级特色小镇要至少培育建成1家产值上亿元的特色龙头企业(合作社)。

四、申报条件

为充分调动县(区)、钒钛高新区、花城新区和乡镇的积极性,市级特色小镇采用申报制。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推荐 1-3个镇或空间平台。申报市级特色小镇应当具有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和谐美丽的宜居环境、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等要素,应在优先考虑党政领导班子强,群众参与度高,积极性高的基础上,着重选择在产业独特、环境宜居和区位优势等方面综合实力强的镇或空间平台进行重点推荐申报。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统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做好“钒钛、阳光”两篇文章的发展战略,立足小镇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环境、历史文化等优势,做深做细策划方案,高起点定位形象、市场、产业、项目、招商主题发展方向。以策划方案引领规划设计,突出规划的前瞻性和协调性,按照“多规合一”的理念统筹编制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充分衔接产业、生态、空间、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内容,合理确定特色小镇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重要内容,做到定位科学、目标清晰、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和花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市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列首位的为市级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协调用地保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特色小镇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作用,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城乡规划修编和“山水林田湖草”保护修复,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规模。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倾斜并单列安排,不足部分在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对在现行土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无法安排的重大项目,依法按程序及时局部调整。坚持分类分批供应土地,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机制。积极对上争取,将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名录。因地制宜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政策,多渠道解决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级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

(三)抓实招商引资。围绕特色小镇发展定位和建设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和发布特色小镇招商项目库,并充分利用各类招商平台活动,宣传推介我市特色小镇招商项目。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有效投资信息和目标企业,积极开展招商工作。

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级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着力产业培育。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实行分类指导,用好用足各类产业扶持政策,突出精准服务。引导企业投资开发,提升产业层次,培育成长性好、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业链向两端延伸,着力发展产业集群,发挥产业的集聚效应和叠加效应,促进产镇融合发展,壮大整体实力。加强特色小镇项目落地服务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特色小镇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多方筹措资金。构建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政策性银行和保险资金项目贷款以及特色小镇居民参与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机制,加大特色小镇资金投入力度,增强特色小镇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大对上争取资金力度,整合各级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适度向特色小镇倾斜。在特色小镇区域内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抚养费等非税收入,属市以下部分,除国家和省规定有明确用途外,重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鼓励县区财政加大投入力度,设立特色小镇建设配套专项资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各类金融机构对特色小镇金融服务的全覆盖,增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积极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结合特色小镇建设金融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信贷支持。大力支持特色小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创新孵化平台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项目运用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

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旅游局

(六)完善设施服务。全面提升特色小镇建设水平,积极推进与特色小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升级完善路网、水网、电网,加强园林绿化、供气、通讯、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转运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小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商贸物流及养老敬老服务设施,切实改善特色小镇生产生活环境。

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投资促进局

(七)打造精美形象。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度发掘和弘扬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突出地域文化特色。精心设计建设或改造核心街区、重要建筑群、建筑物,努力打造特色小镇建筑精品。各特色小镇原则上按照3A级景区基础配套设施相关建设标准推进建设,其中旅游类特色小镇要按4A、5A级景区标准建设。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推进美丽宜居小镇创建,打造绿色低碳特色小镇,营造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提倡和鼓励特色小镇与周边乡镇共建共享。

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

(八)推进城乡统筹。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特色小镇户籍政策,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保障措施,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在特色小镇落户,把转移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转移落户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将转移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范围,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创新机制体制。按照依法放权、权责一致、能放则放、按需下放的原则,兼顾特色小镇所在地基层政府承接能力,依法向特色小镇赋予县级经济类项目核准、备案权和市政设施、社会治安、就业社保、户籍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管理权。积极探索“扩权强镇”改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扩大特色小镇对涉及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各县区及县级部门要针对各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制定扩权政策、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优化特色小镇机构设置,强化民生服务、经济发展等职能。建立健全符合特色小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干部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机制。打破身份、地域限制,把优秀专业管理人才和管理人才选派到特色小镇党政领导岗位,鼓励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干部及专业人才到特色小镇任职、挂职或兼职。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向特色小镇流动的政策支持体系。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充分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

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级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

六、工作步骤

(一)自愿申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培育创建方案,成熟一个上报一个。

(二)初审公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围绕“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五个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攀枝花日报、攀枝花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三)审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 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培育创建名单。

(四)规划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完成市级特色小镇的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招商引资。市投资促进局充分利用各类招商平台活动,宣传推介全市特色小镇招商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与投资企业开展精准对接,磋商谈判,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六)培育建设。由市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验收命名。由市领导小组牵头,对规划建设目标组织 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或制定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程序、创建导则、考核命名办法等制度,负责特色小镇培育创建指导工作,负责特色小镇培育创建日常管理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花城新区管委会和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特色小镇建设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特色小镇发展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根据方案制定支持特色小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为特色小镇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确保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二)强化目标考核。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年度考核机制”和“培育创建名单动态管理制”,加强专项督查与调研指导,督促责任落实到位、实施进行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的考核和督查,将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对年度工作进展不力、发展缓慢的,予以通报,连续两年被通报的,取消其市级特色小镇评定资格,同时扣减相应建设用地指标;对发展速度快、建设成效明显的市级特色小镇,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资金,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特色小镇,对申报成功的,市级财政再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三)统筹协调推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推进会,及时统筹协调解决特色小镇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项目推介、经验交流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工作部署、政策措施及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27日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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