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建程序
市县申报数量不搞区域平衡、自下而上进行。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按项目建设地点向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一)业主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建设项目类别,委托具有农业生产、园林景观、建筑设计等资格资质设计单位(省内丙级、省外乙级),编制项目策划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主体可自行编写,也可委托编写。申报主体向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书》(申报书在海南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一式4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初审。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农业、规划、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主体项目现场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初审,填写评分表(新建类不要求),符合条件的出具评审报告、签署意见,按确定最优项目排序向省农业厅推荐,不超过上限数额。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本市县申报主体所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没有通过市县农业、规划、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联合初审,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报送的、超过上限数额的,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一概不受理。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3年内不能再申报。
(三)评审认定。省农业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现场考核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进行排序。考评结果征求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在海南农业信息网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发文公布创建试点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要求,申报主体组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民宿建设标准及报建手续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18〕10号)规定执行。创建满一年后,申报主体向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将申请验收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准许使用海南共享农庄标志。
六、扶持政策
被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的项目,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18〕10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把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举措来抓。没有成立推进领导小组的市县要抓紧成立,切实抓好共享农庄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要精心组织安排,统筹考虑农垦申报企业,创新遴选机制,注重遴选过程,按照标准从优筛选,宁缺勿滥,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科学编制策划设计实施方案。各市县要科学指导申报主体、设计单位编写策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建设与经营主体、目标任务、区域功能布局、重点建设内容、运营模式、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项目现场勘验,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创建试点资格批复后,非因不可抗拒因素,申报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要加强对2017年创建试点单位的指导,切实推进创建试点工作。
(三)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厅将根据《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海南共享农庄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规范认定程序,建立评审、授牌、奖励和动态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进劣汰、能进能退”机制,每一年监测评价一次。对于试点创建作用不明显,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创建试点单位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并上报省农业厅;整改不彻底的,由省农业厅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农民利益,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创建试点时,相应减少该市县名额。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市县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光盘)(市县农业部门留存1份)于8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按规定要求统一受理。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工作及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评审认定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书
2.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相关材料目录
3.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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