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特色小镇政策

2018-01-26 15:09:31 特色小镇政策

余姚市特色小镇政策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48号)精神,为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围绕特定产业,挖掘培育特色优势,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扩大有效投资的新抓手、发展新兴主导产业的新标杆、推进新型城市化的新平台、展示余姚独特地方文化的新载体,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梯度推进省、宁波市、余姚市三级特色小镇创建,到2018年,规划建设省、宁波市、余姚市级特色小镇10个左右,其中:省级2个左右、宁波市级3个左右、余姚市级5个左右。

二、创建要求

(一)产业要求。特色小镇要立足我市实际,聚焦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信息经济、旅游、健康、时尚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围绕核心优势产业,凸显和放大小镇特色,延伸完善产业链,建立全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重点规划建设制造类特色小镇。

(二)规划要求。特色小镇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以连片开发建设为宜。省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宁波市、余姚市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为2-3平方公里,建设面积一般为1平方公里左右。申报省级特色小镇要在创建期内建成3A级以上景区,旅游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产业集聚区、功能区。

(三)投资要求。省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下同),宁波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左右,余姚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左右。金融、信息经济、旅游、时尚、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运作方式。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每个特色小镇须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在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整合、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三、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级创建”的原则统筹推进。由

向宁波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

(三)考核管理。对列入省、宁波市、余姚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分别按照省、宁波市、余姚市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特色小镇兑现相应的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余姚市级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将特色小镇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

(四)验收命名。通过3年左右的培育创建,对实现既定目标,达到余姚市级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认定命名为余姚市级特色小镇。省、宁波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命名按照省、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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