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2023-05-08 16:00:43 健康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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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精神,落实落靠全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措施,规范全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营造监管措施有力、服务规范有度、市场发展有序的良好养老服务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市养老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多元共治、责任清晰、公平有效的综合监管模式,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流程整合;力争到2025年,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二、具体举措

(一)明确监管对象,压实工作责任。

1.明确监管对象。将全市范围内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养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列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象,具体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备综合养老功能的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城乡老年人助餐点、登记并备案以及登记未备案但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2.明确监管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党组织建设,要对本单位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合各部门开展综合监管的同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突出政府主导责任。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城管、卫健等19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全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监管工作。定期研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市场登记、机构备案、安全管理、资金监管、信用监管等养老服务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清单建设,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履行社会监督责任。市养老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自律公约、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职业准则建设,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推动养老服务质量的社会舆论监督,加强投诉举报热线集中受理和归口负责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优化投诉举报流程,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养老服务秩序。

(二)突出监管重点,形成监管闭环。

3.加强机构备案管理。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制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前服务,组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编写相关告知书,提前告知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注意事项和解决建议,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前完善相应安全措施,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失信风险,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稳定良性发展。及时通过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人公开承诺情况,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承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开展社会监督,并将养老服务机构承诺事项纳入信用监管,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采取信用综合惩戒措施,实施惩戒。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核实。建立健全市场部门、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登记信息汇集机制,定期推送本部门登记涉及养老服务的主体信息,汇集形成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信息库,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透明性和及时性。对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治理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违法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未经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便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4.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合同库。推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合同库建设工作,引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标准合同,维护养老服务消费者权益,减少养老服务纠纷,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行风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控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资料;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确认,可在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解机制。推动全市养老服务纠纷和人民调解深度融合,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解委员会,加强养老服务纠纷调解工作,引导老年人和其代理人依法维权,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稳定发展的环境。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退出管理。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机构退出市场流程,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退出市场的指导,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5.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城管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变更规划土地用途的行为。

6.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标准规范实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知识竞赛、选树典型等形式,推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规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处置力度。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整改。持续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建、消防、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燃气安全达标。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7.加强食品卫生防疫安全监管。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提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强化对原料购进、加工、存储等重点环节的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卫健部门牵头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依法执业医疗、采购使用药品耗材等产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医疗防护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卫生防疫安全。

8.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卫健、民政、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确保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资格,提供相关服务。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市养老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教育。人社、民政部门分工负责,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工作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部门要加强同在庆院校协调,推动在庆院校强化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推行1+X证书试点。建立终生禁入措施。公安、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9.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强化服务项目资金监管。发改、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政府补贴资金监管。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的监管,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发挥效能。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养老服务消费资金管理。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10.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和专业能力,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完善火灾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建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等工作。要按照灾难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后,分别上报对应的职能部门。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相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11.推动监管手段创新。持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手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其中,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频次,强化对重点检查事项的全面检查以及对一般检查事项的比例抽查。以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信息库为基本数据库,形成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抽查对象名录库,并及时动态更新,确保数据准确;以现有全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为基础,增加在庆高校、评估机构、检测机构、会计机构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形成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专家库,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对其中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积极通过主流媒体、信用网站等途径,加强执法检查事项的公示,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机制透明公开。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结果运用,减少对抽查检查中合格养老服务机构的一般事项的检查频次。继续加强“互联网+监管”手段。通过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形成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大数据监管和风险预测平台。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金民工程”中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中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基本信息数据集同养老服务机构市场行为上报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网)中养老服务机构抽查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数据集进行数据共享、汇聚、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积极使用“标准+规范”手段。积极推动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设工作,通过等级评定相关规范标准的学习使用和参与等级评定过程,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促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12.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强化信用惩戒,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综合监管数据汇聚,及时向营商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相关监管情况数据集,并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大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主流媒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码上诚信”向社会公开展示自身信用状况。强化监管结果通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违法处理程序。在综合监管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整改,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通知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部门联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职能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因违法违规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并妥善安置老年人。

三、相关保障

(一)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卫健、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格局。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管经费保障,加大执法经费、技术装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财政支出保障。各级相关部门可视实际情况聘请养老服务机构公共管理、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家学者,为综合监管提供人才支撑。

(二)增强执法能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问责制,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作风纪律建设,促进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探索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

(三)加强宣传引导。落实执法普法责任制,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养老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负责指导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在庆高校开设养老课程并监管相关证书发放。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改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社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审批、用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变更规划土地用途的行为。

住建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依法依规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营商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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