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3-15 15:00:12 健康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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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核对,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单独汇总成页,书面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23年4月6日(星期四)上午下班前反馈至高端制剂(医疗器械)产业链招商专班。若无修改意见也请盖章反馈。(联系人:黄琳,联系电话:13676653266,电子邮箱:185486280@qq.com)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优势,切实抢占新一轮产业发展的制高点,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土地储备力度,推进产业需求与空间供给精准匹配。优先将生物医药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清单,在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项目用能、环境容量等指标上予以倾斜。

第二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针对新引进的拿地且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生物医药项目,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起,三年内投资强度达到亩均300万/亩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五年内,年亩均综合贡献达到30万/亩的(建筑容积率达到2.0以上的,达到225元/平方米),再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八年内,连续三年亩均税收若达到100万元/亩(含)以上的(建筑容积率达到2.0以上,达到750元/平方米),再另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针对新引进的非拿地且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生物医药项目,三年内投资强度达到亩均300万/亩的,五年内亩均综合贡献达到30万/亩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和厂房建设费用)的20%给予奖励。

第三条 支持场地租赁补助。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非供地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年的租金补贴,租金补助核算标准为:工业厂房按15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房按25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起始时间以发票开票时间为准,一年补助一次。补助期内对外租售或连续一个月无正常经营的,取消补助。(与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支持人才政策保障。对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引进人才,优先支持落实“台州人才新政2.0”政策。

龙头企业税收达到5亿元以上或产值(销售)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对企业高管、专技人才,按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以“个人所得税APP”上记载的数据为准,不含股权激励,下同)分档给予补助,达到8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5%补助;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6%补助;未达到80万元的但符合台州市人才个人年度贡献奖励政策的按政策执行。

第五条 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战略等平台,鼓励企业、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级攻关任务,对国家级、省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按国家级、省级资助实际到账金额予以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创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对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和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已取得临床试验许可的,给予临床前研发费用4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亿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对已在国内开展2类改良型新药临床前研究,给予研发费用3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2025年底前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市内药品生产企业,省级奖补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在我市投产后再按照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传统中药的创新传承。对获得批准文号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在本地产业化且产品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实际研发投入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获得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生产技术和质量标准备案每5个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与生产。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在本市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给予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4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6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为申请上述医疗器械需要而新建或改造车间、厂房获批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实际新建或改造费用的40%、最高30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满足企业产业化需求。

第十一条 鼓励首台首套研发。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家、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当年认定为台州市首台(套)装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际、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费用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给予9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推动本市企业按照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承担生产,扩增业务渠道。

对本市药械注册人,委托本市企业(与委托方无关联关系)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本市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2%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本市企业按照药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1%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吸纳上市品种。临海市企业以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变更、企业并购等形式吸纳临海市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内首仿药的,每个品种在我市产业化且年度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自该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予以奖励,同一品种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建议成立MAH孵化园)

第十四条 支持GLP、GCP、CNAS资质认证。对通过国家GLP资格认证、取得GCP资质、CNAS资格认证的市内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奖励:

首次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5大项以上、9大项以上(均含本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其中每新增1个国家GCP专业学科资质的给予额外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首次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产品国际化发展。对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欧洲药品管理(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并在国外市场销售的创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最高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创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最高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4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和物品“白名单”,健全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等配套服务。进一步发挥“浙江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集中监管平台”的作用,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支持保税研发、离岸外包服务、特殊物品及生物材料一站式进出口通关服务、保税冷链仓储物流等专业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创新金融政策扶持。

设立生物医药专项产业基金。重点关注孵化、落地等生物医药项目。对政府产业基金所投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收益部分给予项目方和基金方一定的奖励。

增强银行信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向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应合理规划信贷期限、授信额度、融资比例、还款方式、增信措施等。

优化税费征管服务。对转让专利技术、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技术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含CRO),按现代服务业6%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七条 支持业务收入突破奖励。对培育企业销售收入或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0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分档奖励;对销售收入或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每增加100亿元,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培育企业可直接用于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团队及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规模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销售收入和产值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支持“一事一议”。对于特别重大或者符合市政府招商引资规定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

本实施意见所指生物医药产业主要包括制药产业、医疗器械及医学生物工程材料产业、医疗诊断试剂产业等三个领域。其中制药产业包括基因重组药物、化学制药、植物药物、中医成药及其他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及医学生物工程材料产业主要包括医疗器械、药械组合产品、医学诊断仪器设备、医学治疗仪器设备及医学生物工程材料。医疗诊断试剂产业包括生化试剂(酶试剂)、免疫试剂及聚合酶链反应制剂等。

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实际享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总量的80%,享受期10年。其中本实施意见第一、二条不受当年地方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限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予扶持。企业应如实申报,确保所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报冒领等欺瞒行为,一经发现不再享受临海市内任何政策补助,已获得补助应全部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临海市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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