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23-02-02 16:00:06 健康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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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2.坚持保障基本。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3.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4.强化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构建养老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5.发挥社会力量。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培育若干业务规范、社会认可度高的养老服务机构;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照料中心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3.发挥各类服务设施的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切实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益。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二)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着力提升镇街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继续实施镇街敬老院改扩建工程,通过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到2017年,原则上每个镇街敬老院都要改扩建成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镇街保障性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要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积极推进公办民营,原则上镇街敬老院和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的“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2.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运营资金。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3.拓宽资金渠道。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四)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医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五)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开发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建立老年用品专业街。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鼓励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三、政策措施

(一)金融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当年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同时,完善配套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国家试点方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经办服务。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探索建立老年产业引导基金,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老年产业项目。

3.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二)土地供应政策

1.保障养老用地指标。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2.明确供地方式。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3.积极盘活闲置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三)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时,应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和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四)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3.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在市内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5.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对集中研发、生产养老服务用品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6.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五)财政支持政策

市财政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1.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

(1)床位建设补助。在省补基础上,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公建民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未配置家具等生活设施的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和公建民营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2)运行经费补助。从2014年起对床位数在20张及以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社会办养老机构,其入住且已参加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社会自费老人,市财政根据入住老人总计入住天数折算后的实际入住月份,按每月300元的经费补助标准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内入住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政策性保险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3)实施养老机构奖补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镇街敬老院、新建公办养老机构,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被评为四、五星级养老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50万元,星级评定按《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926-2014)执行。

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对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低保、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按每人每年13000元的标准支付给提供入住服务的养老机构,补贴对象不再享受低保金;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按每人每年5400元的标准支付给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或个人,补贴对象同时享受低保金。

3.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一定标准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购买养老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4.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制度。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由村(社区)集体经济保障,同时要多方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界捐赠、结对支援;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行管理。市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运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上级补助资金除外),具体标准为:

(1)建设经费补助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一定补助:改扩建的给予5-8万元的资金补助,新建的给予10-15万元的资金补助。

(2)运行补助标准。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投用第二年起给予每家每年补助运行经费4-6万元,投用当年根据上述标准按实补助。

(3)就餐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无偿服务对象免费就餐,伙食经费(按每餐5元的标准)由市财政保障;低偿服务对象由市财政每人每餐补助2元。在市财政补助基础上,村(社区)可根据条件对低偿、有偿服务对象提供就餐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两委决定。

各镇、街道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运行经费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5.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六)完善投资权益政策

1.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2.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七)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依托大专院校和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进一步加大在职轮训,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70%以上。

2.引导、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探索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3.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到民办养老机构中任职。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在岗的从业人员经组织批准,选派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应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到义乌市人才服务局。合同期满,在编制许可、岗位空缺情况下,经民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重新聘用为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人员,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

4.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单位缴纳的部分可给予社保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5.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人力社保、民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建立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相应补贴。

6.实施入职奖补制度。从2013年起,进入市内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就业满1年后仍在岗的给予补助,其中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每年奖补8000元,累计不超过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每年奖补5200元,累计不超过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每年奖补4200元,累计不超过21000元。省补资金根据省文件执行。

(八)扶持老年社区和老年地产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的护理服务团队、配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护理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对老年地产涉及的物业开发、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养老服务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较快发展。

2.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构。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养老服务补贴审核、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各镇街建立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调、调查评估、养老服务补贴审核等工作。

3.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制订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本地老年人口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落实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经费。以镇街为单位对辖区内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4.健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合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规划、建设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安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5.健全标准化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等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

6.营造养老服务业发展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义政发〔2012〕56号)自行废止。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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