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林业局:
报来《关于要求批复广昌县森林康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具体批复如下:
一、为了充分发挥森林观光休闲功能,推进广昌县经济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实施广昌县森林康养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109-361030-04-01-783312)。项目单位为广昌县林业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广昌县旴江生态公益林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康养中心总建筑面积20342.92平方米,新增床位500张,服务中心附属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康养大道300米、建设赣闽古道600米、康养休息平台及亭台5座、休闲小屋5座、古亭修复5座)。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6614.61万元。建设资金来源: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地方自筹资金。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按文件所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要求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发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八、请广昌县林业局按照《江西省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国家和省规定不需批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项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广昌县林业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来源:广昌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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