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大健康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力度,推进我县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黄政办发〔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支持范围
在本县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药食材种植(收贮、加工、销售)、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医药制造、医疗专业设备制造、医药流通、健康服务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含种植大户)和机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重点支持。重点对现代中医药制造及研发类项目进行扶持,壮大实体经济,推进大健康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坚持道地优先。加大对道地中药材种植、收贮、销售的支持,强化产业发展基础,形成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3.坚持科技创新。支持医药健康相关产业的科研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新成果、新产品落地,促进产业升级。
二、支持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中药材产业
1.对新建中药材标准化育苗示范基地面积达50亩以上,带动周边群众致富,苗种销售率达到80%以上的,每亩按500元标准奖补种植主体;对培育和驯化道地药材种源的种子企业在县域内推广种植道地药材2000亩以上的,每一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承担国家部委(局)下达我省中药材种子菌苗基地建设任务的单位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建设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2.对新增连片种植玉竹、白芨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200元,连续补贴3年;对新增连片种植瓜蒌、葛根、菊花、迷迭香、蕲艾、黄蜀葵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00元,连续补贴2年;对新增连片种植其它道地药材5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00元,连续补贴2年;对连片种植中药材1000亩以上的标准化、规范化基地,一次性奖补10万元(鼓励中药材种植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购买农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3.对收购产于我县的中药材达100万元以上的本县企业,凭种植户自产证明,经所在地乡镇(区、处)认定,按收购额的1%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4.购置中药材种植、采收、烘制等专业机械设备(不含牵引动力部分),单台设备高于40万元的,按发票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5.对中药材企业和市场主体新建烤房、低温冻库、通风库,按农产品初加工标准给予以奖代补,1吨以上电烤房每座补贴3万元,20吨以上冻库每座补贴2万元,50吨以上冻库每座补贴5万元,100吨以上通风库每座补贴4万元(有其它补贴政策的,企业只能选择享受一项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6.对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药材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7.对中药材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规上电商企业年销售中药材产品达到500万元的,或企业年出口创汇达到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二年年销售额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再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8.中药材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有其它补贴政策的,企业只能选择享受一项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二)医药制造及创新
9.在中药材种植、收购贮存、炮制规范、生产加工、产品质量、服务流通、检测方法等方面,单独(或作为牵头单位)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在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单独(或作为牵头单位)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10.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11.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书的企业,根据获批品种的市场前景等情况,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本县区域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县企业生产且将销售结算注册在我县的,按药品注册类别,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12.对产品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州药品管理局(EMA)、世界卫生组织(WTO)、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德国医疗透明管理制度与标准委员会(KTQ)等国际权威机构认证,且属首次通过相关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13.对获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大健康相关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大健康相关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14.对获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获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获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三)行业公共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
15.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实施规上企业研发活动倍增计划,加强企业研发投入申报和统计上报工作,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16.支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且年服务本地大健康企业50家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17.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对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18.大力推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对利用本地中药材资源,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19.国内医药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入驻我县投资建设生产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的,在享受招商引资支持政策的同时,在企业达产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牵头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20.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浠水县的医药类企业,该药品年度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上,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药品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21.对在本县设立的市场潜力巨大、进入规上的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园区),以及获批认定的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等项目,按照每个床位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四)金融财税
22.支持企业挂牌上市,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股权、债权融资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大健康类生产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和四板挂牌上市成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23.落实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养老、医疗等增值税免税政策,落实高新技术、农产品初级加工等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服务,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大健康出口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浠水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奖励兑现
根据“一次性申报受理、一次性联合会审、一次性兑现奖励和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奖补兑现:
(一)组织申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支持范围和重点,组织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集中做好奖补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部门初审。按照责任分工,县直各责任单位及时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联合会审。由县大健康办对通过初审、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组织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四)领导审定。通过会审的奖补项目报大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最终审定。
(五)媒体公示。经审定的奖补项目在媒体上公示7天。
(六)奖补兑现。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大健康办提请县政府于3个月内兑现奖励。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县已出台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具体申报材料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来源: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opyright © 1998-2025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