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促进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意见

2021-01-16 08:51:28 园区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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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湖北省承东启西区位优势和内陆市场中心优势,抢抓产能向内陆市场转移的重大机遇,推动湖北省加快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现就促进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优势产业打造全产业链,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培育新形势新阶段下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开放合作新平台,把湖北省建设成为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高地,打造国内大循化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改革创新开放发展。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不断推动全方位、深层次对外开放。

——坚持科学布局,产业集聚协调发展。立足各地比较优势,引导产业集聚,合理确定产业承接重点;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间产业科学布局、有序承接和错位发展,与周边地区良性竞争,实现互利共赢。

——坚持生态优先,节能环保绿色发展。严格按照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禁止承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建设低碳循环园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绿色发展。

——坚持区域联动,深化合作共享发展。加强产业转移政策与省际省内合作政策对接,与转出地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创新合作形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合作共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探索建立深度对接的产业协同发展机制。

(三)发展目标。力争在3到5年内,培育建成一批资源利用循环化、智能化的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鄂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机构和制造基地的数量明显增多,主导产业突出、产业规模较大、产业链条较长、协作配套水平较高的产业集群基本形成。

(四)规范示范区申报设立。示范区应明确至少一个具有优势或潜力的主导产业,满足规模效益突出、创新能力显著、运行机制灵活、功能设施完善、绿色节能环保、带动就业明显等基本要求。示范区由各市(州)依托现有的各类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产业园区统筹下属县市区申报。优先支持基础较好、重点发展的县城,省内跨区域示范区申报可由所涉市(州)联合申报。拟申报示范区的市(州)政府向省发改委提交《湖北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建设实施方案(附件2)。省发改委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各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况对申报对象开展实地核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批复设立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由省发改委印发实施方案。市(州)政府组织编制实施示范区产业规划。

(五)打造优势产业集群。积极挖掘地方资源优势,鼓励各市(州)引导下属县市区分别打造1-2个具有鲜明特色的主导产业。发挥县域经济强县现有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和上下游高端产业项目,争取实现承接产业链条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形成行业内相关企业集聚发展的新格局。对于整体产业底子薄,难以引入较完整产业链的地区,坚持立足资源禀赋,积极引导特色产业发展。鼓励省内发展较好地区主动将中心城区重化工业和工程机械、轻工食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向具备承接能力的省内其他地区转移,实现产业在省内区域间的优化布局和聚集发展。

(六)推进产业创新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与沿海地区人才、技术、设备等创新要素对接,走“科创+产业”道路,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积极引进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支持转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承接地建设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基地,探索与当地资源融合的转型升级道路。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探索协同攻关新模式。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龙头企业打造面向关键核心技术的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创新应用实验室、未来场景实验室,实施场景示范工程,推进重大创新成果在示范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检测认证中心、产业计量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提高面向全产业链的技术服务能力。

(七)完善示范区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区所在园区扩区升级。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示范区智能化建设和改造升级,推动示范区由产业服务平台向创新发展平台延伸。省级主管部门要优先支持市、县完成国家级和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突出抓好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性住房、产业服务平台、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厂房和智能化楼宇厂房建设,提高平台承载能力。推进人工智能、5G、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干线网络、基站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示范区城市间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为构建强大的供应链应急响应系统提供支撑。坚持产城融合,完善示范区内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条件较好的示范区向城市新区转型,实现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

(八)降低产业转移成本。推进示范区与高铁、机场、高速公路的联通项目建设;以重点物流园区、末端配送节点为载体,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快建设智能高效、便捷畅通、绿色环保的现代物流体系;科学合理规划布局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强化产业链协同,尽量缩短或减少不必要的运输,降低企业综合物流成本。加快示范区配售电平台建设和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升级,优化用能方式,提升用能质量,降低用能成本。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融资垫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强化土地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注重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土地,优先保障示范区内产业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强化人力资源支撑,支持示范区与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帮助企业培养实用型、操作型高技能人才。在转出地享受高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转入示范区后在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不需要重新认定,继续享受高技术税收优惠政策。

(九)创新示范区运营机制。示范区的管理应落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依托现有园区、开发区或所在地方行政机关,探索创新管理模式。试行以行业或企业为主体的示范区开发模式,促进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市场化模式,采取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与运营。有条件的示范区,可以按市场运作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规范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十)加强区域合作。持续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经济发达区域的沟通对接,鼓励重点承接市、县探索与其合作发展“飞地”园区,建立与产业转出地间利益分享机制,提升与发达地区的经济融合度。深化与东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合作,提升鄂浙两省产业转移合作层次,支持湖北荆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对为重点示范项目,鼓励浙江省重点企业与荆州、荆门、仙桃、天门、潜江、鄂州等市开展合作。支持杭州市与恩施州、北京市与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巴东县)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探索创新共建合作模式。密切与中西部地区合作,拓展与成渝城市群合作领域,促进示范区与中西部联动发展。支持各市(州)巩固深化与疫情防控对口支援省份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鼓励各市(州)整合下属县市区产业园区,融合现有新区空间和资源共建示范区,建立产业转移统筹协调机制,统一招商政策,共享收益。

(十一)用好配套政策。利用好当前中央支持湖北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机遇,在土地、资金、环境容量指标等要素方面争取更多的支持。整合相关促进产业发展资金,设立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主要支持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激励机制建设和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财力状况设立产业转移发展基金,用足用好各级政策,支持本地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减免承接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享受省级配套政策。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建立省、市、县“三位一体”的承接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制度。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要素保障、改革试点、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研究制定本部门支持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地方政府作为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引导,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相关项目实施,做好产业转移项目全流程服务。建立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年度评估通报机制,省发改委牵头对各地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产业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引进、创新创业带动)、发展成效(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节能减排)进行评估督促。评估结果排名靠前的市县优先安排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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