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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其建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探索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园区发展面临诸多有利条件和机遇,同时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必须更加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指出:到2020年,构建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引领,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为基础的农业科技园区体系。
到2025年,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科技成果培育与转移转化的创新高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服务业集聚的核心载体,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产城镇村融合发展与农村综合改革的示范典型。
申报条件及流程
申报条件
1、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2、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
3、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5、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和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6、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7、园区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
8、为避免重复建设,已建有园区的地级市(地区、州等)原则上不再新建;
9、参加2018年第五批园区验收且有园区未通过验收的省份,此次不得推荐申报;
10、近三年每年参加监测评价的园区数未达该地区已通过验收园区数70%的省份,此次不得推荐申报;
11、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推荐申报1个园区,园区覆盖地级市(地区、州等)数量未达一半的可推荐申报2个园区。可申报2个园区的省份为: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申报程序
1、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将签字盖章后的申报材料一式20份(其中3份为原件)寄送至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
3、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视频答辩,按照总分对申报园区进行排名,择优认定,并由科技部发文正式批准。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申报材料
(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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