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12-01 10:50:48 文化旅游政策

1

为创建广东省滨海旅游示范市,加快建设国家级旅游目的地,大力实施旅游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国内外旅游企业、代理商参与湛江旅游营销的积极性,助推旅游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的复工复产,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打响湛江文化旅游形象品牌,提升湛江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湛江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国内外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二、引客入湛

(一)对组织航空、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到我市住宿1晚以上(含本数,下同)并游览湛江一处以上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

1.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组织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客源地的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00人以上的,按每团3万元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组织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5人以上,按10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2.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奖励:组织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3.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奖励:组织汽车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二)对加强外联、扩展邮轮旅游业务的本市旅行社实行奖励。地接旅行社组织招徕邮轮进入湛江停泊,单次接待邮轮游客500人以上并开展落地湛江一日游的,按每航次5万元奖励地接社。

(三)鼓励开展港湾旅游营销。对年度组织参加湛江港湾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组织人数2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元/人。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四)鼓励开展湛江市区一日游旅游活动。负责组织湛江市区一日游的旅行社必须设置游客招徕及报名网络终端。对年度组织湛江市区一日游 2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奖励5元/人。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三、宣传推广

鼓励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 宣传。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合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 城市大屏幕上进行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的,其单次广告宣传费用10万元以上的,予以30%的广告宣传奖励。同一单位年度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

(一)依托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自有的经营场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统一选点、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 建设一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服务驿站建设按照建筑面积分大型、小型两种类型: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大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针对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奖励10万元/个,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奖励20万元/个。

(二)鼓励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形象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对组织本地特色商品达到5种以上的单体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给予设计改建费用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搭建湛江特色旅游商品集中销售平台,以统一形象设计、统一招商、统一宣传、统一管理的模式,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对于正式营运,纳入湛江本地特色商品品牌达到10家以上,经营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承诺经营3年以上的,给予搭建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经营场所的建设和宣传费用。每年度对经营满一年,且考核达标的销售平台企业,按照专卖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以每年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经费奖励,奖励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申办程序

(一)旅游营销奖励的申报及审核拨付程序。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将相关申请资料及佐证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后,委托具有国家法定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特殊情况视审核所需时间与审批部门商议另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批,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旅游企(事)业单位账户。

(二)引客入湛旅游团队奖励项目申报时限。申报单位需按照《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时完成团队信息填报工作,在团队到达湛江前2个工作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预报,并在团队结束湛江行程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将不予以受理。

(三)对公示有异议、材料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在收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并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六、监督检查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运作经营旅游,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3.申报的团队在运作中发生等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申请奖励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团队信息的,不予受理申报。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湛府办〔2017〕37号)同时废止。

(四)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实施。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文化旅游政策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3682461655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