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文旅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2019-11-04 13:50:46 文化旅游政策

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

繁昌县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

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县、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

1.在本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为县域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级组织或个人。

二、文化旅游业扶持奖励标准

2.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文化企业落户。对来繁投资入住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4.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支持文化企业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对新投资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新投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8.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繁昌本地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繁昌本地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2-8条系套用市级扶持政策)

9. 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资本在繁昌县投资旅游项目。对符合规划要求,实际投资额过亿元的重大旅游项目、特色小镇项目、田园综合体项目,资金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10.重点扶持旅游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支持专业旅游机构或社会资金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内部观光游览路线配套基础设施、游步道、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商品购物店、停车场、旅游公厕、旅游标识系统)等建设。项目建成并通过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实施主体据实进行补助,以配套项目为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1.扶持农家乐(精品民宿)、共享庄园等旅游新业态建设。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村民自愿利用符合要求的现有民居进行改造,形成精品民宿聚集区。鼓励专业旅游机构规模化开发或利用村民合作社的形式集中开发,对规模达到5间,床位超过8张且符合精品民宿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位于孙村、平铺两个乡村旅游集聚区规划范围内的村民不受规模影响,每改造一间,符合民宿经营条件在正常经营一年后,按每床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入运营后一年内实际营收每床每年超8000元的,按照床位给予每床每年2000元奖励,持续奖励三年;三年内满足各项验收考核要求且无不良经营纪录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床位。

对创建成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三星升四星,奖励3万元,四星升五星奖励7万元。对于共享庄园吸收共享投资超50万元以上的在经营一年后给予5万元奖励。

12. 对创建成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研学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并发证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或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3. 对符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四级联建要求并验收通过的镇、村、点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 旅游厕所建设通过验收被评为AAA、AA、A级的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该奖励用于旅游厕所后续管理)。

15.对新认定的智慧旅游项目,在运营满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标准化旅游和智慧旅游培训的企业,给予30%培训费用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6.支持旅游企业开展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对于合格认证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17.鼓励各镇、经开区组织开展各类主题营销活动,对效果好、产生一定影响力的营销活动按照实际推广费用给予补助,推广实际费用超过4万元(含)的按25%补助,实际推广费用不足4万元的按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8、支持企业发展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对获得国家级评比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8万、5万奖励;获得省级评比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2万、1万、5000元奖励。

19.鼓励本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繁观光。对本地旅行社年度组织引进住宿游客10000人以上、5000-10000(含)人、1000-5000人(含)的,每人每天分别奖励20元、15元、10元,单个旅行社一年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鼓励国内旅行社升级为国际旅行社,对于升级拥有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在营业一周年无安全事故和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下补助10万元,连续三周年正常营业无安全事故和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0.县旅游行业协会受县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以协会会员为主体,其它涉旅企业参与的旅游专业学习培训、技能大赛和应急演练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

21.县旅游行业协会受县旅游主管部门委托每年度对会员单位进行考核评优,最终评选结果需经主管部门复核通过。优秀单位名额为成员单位数的30%,优秀会员企业平均每单位奖励5000元每年(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22.鼓励旅游行业专业人员在繁创办旅游营销、策划、第三方业务代理公司或机构,公司或机构正常运营一年,无不良社会反应的,对创办公司或机构的办公用房房租给予补贴,每平方按60元标准补助,每单位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帮助我县涉旅企业开展各类策划、营销、宣传活动,对效果好,能造成一定影响力的每案给予1500元-20000元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3.支持从事旅游相关工作企业引进旅游专业人才,对于聘用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旅游专业人员并工作满一年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

24.扶持剧(节)目创作。对县内剧团、组织和个人新创的戏剧(节)目,获市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获省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创戏剧(节)目中符合国家艺术基金申报要求并积极申报的项目,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5.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新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遗名录的非遗项目,对项目所在保护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编辑出版非遗画册、丛书、影像资料的,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展演展示活动或在市级及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中获奖的,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依据情况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当年建成非遗专题馆或展览馆的组织、团体或个人,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后,依据面积、布展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幅度将依据具体细则予以实施。

26.对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综合荣誉奖励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单项荣誉奖励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荣誉奖励的个人,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

对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国家一等奖的个人、省一等奖(国家二等奖)、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国家三等奖)、省三等奖(或市二等奖)、市三等奖,分别奖励奖励10000、8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并对获奖人员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奖项类别,分别奖励20000、10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

三、实施与监管

27.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列支,由县文旅体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28.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奖励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

29.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繁政办[2016]7号文件同时废止,县文旅体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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