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

2017-06-15 11:08:57 文化旅游政策

十二、完善和落实文化经济政策

加大政策创新和执行力度,进一步健全文化经济政策体系,增强针对性、拓展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引导激励和兜底保障作用,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加强财政保障。完善公共财政文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文化发展改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文化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地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落实对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整合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力度。中央和地方设立文艺创作专项资金或基金。创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入,补充企业资本金。省属重点文化企业,经省级政府批准,2020年年底前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建立财政文化预算安排与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原创剧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着力扶持文艺院团发展改革。

(二)落实和完善文化税收政策。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电影、动漫、出版发行等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相关政策。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督察,推动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三)发展文化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文化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上市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规范引导面向文化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完善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促进文化金融对接。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

(四)健全文化贸易促进政策。简化文化出口行政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推进文化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提高海关通关便利化。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分领域、分国别发布国外文化市场动态和文化产业政策信息。支持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五)加强文化建设用地保障。将文化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土地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保证重要公益性文化设施和文化产业设施、项目用地。修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完善文化设施用地类型,增加建设用地混合使用要求,保障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

十三、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本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考核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实施,力戒形式主义。要牢牢把握文化发展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形成推动文化建设的强大合力。

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根据本规划纲要,抓紧制定本领域的专项规划,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做好各项重点工程的实施和保障。中央文史馆、国务院参事室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编制好本地区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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