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特色小镇评估办法(试行)

2022-01-21 15:00:59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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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省级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以下简称《导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皖政〔2017〕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小镇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新型产业布局形态,是规划面积一般为1—5平方公里的微型产业集聚区,既非行政建制镇、也非传统产业园区。

第三条 省级特色小镇评估工作由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实施。

第四条 省级特色小镇评估工作分类进行,分为先进制造类、科技创新类、创意设计类、数字经济类、金融服务类、商贸流通类、文化旅游类、体育运动类、三产融合类。

第五条 评估工作按年度进行,重点对省级特色小镇进行三年创建期满评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评估。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系统。全面评估总体进展和建设质量,系统反映小镇产业、文化、旅游、社区功能及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二)客观真实。采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兼顾定性判断,确保评估工作可辨识、可溯源。

(三)奖惩并举。划分评估等次,落实奖罚政策,激励特色小镇争先进位,实现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省级特色小镇清单出现空缺后,从省级微型产业集聚区中择优递补。

第六条 评估指标设置三级,其中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11个,三级指标设置体现不同类别特色小镇建设侧重点。除常规指标外,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否决指标。

第七条 每项指标在计算得分时,除有特别说明外,均采用公式法。即:①实际值≥目标值,得分=指标分值;②实际值<目标值,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指标分值。

第八条 评估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评和申报。创建主体对照安徽省级特色小镇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估申请,并对自评报告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把关。

(二)核查。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查阅佐证材料和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评报告内容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综合评定打分,提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三)审核和公示。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评估结果审核后,在相关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四)审定。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估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正式命名为省级特色小镇,并进行授牌,对排名靠前的优秀特色小镇给予一定激励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实行约谈,给予一年整改期并参加下一年度评估,经评估如仍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评估排名为后5名的,及时清理出省级特色小镇清单并更名,由省财政收回部分“借转补”资金。

第十条 对违反合规用地、生态环保、债务防控、房住不炒、安全生产底线的省级特色小镇,直接清理出省级特色小镇清单,由省财政收回“借转补”资金,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微型产业集聚区申报。

第十一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纪检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特色小镇自评报告存在伪造数据等问题的,将直接按评估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安徽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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