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打造中部基金聚集高地,推进我省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湘江基金小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金生态体系。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引进或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持股平台、自有资金投资类企业等(以下统称投资机构),打造全业态的基金体系,努力推动资本、科技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湖南证监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基金机构落户。对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首笔实缴资本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一次性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从省外迁入或新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按每家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政府引导基金、省属国有企业主导的基金、省外注册省内办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落户湘江基金小镇。支持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湘江基金小镇探索跟投等市场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湖南证监局)
三、实施便捷商事登记。支持入驻湘江基金小镇的投资机构在名称中分类使用“私募基金”“基金管理”“证券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凭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推荐函,给予入驻投资机构商事登记便利。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实施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湘江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投资机构运营。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复制推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金融政策,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退出便利化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强化人才支持服务。投资机构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纳入“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医疗、项目支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六、用好税收支持政策。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引导服务实体经济。湘江基金小镇要积极引导投资机构支持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市州、省直单位、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共享资本、项目、政策信息,在湘江基金小镇举办路演、培训、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峰会等活动,共同打造省产融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证监局、湘江新区管委会)
八、强化金融风险防控。长沙市人民政府和湘江新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加强风控平台建设,抓好源头风险管控,推动基金行业回归本源,规范运行,服务实体,守信履约,切实防范处置基金行业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鼓励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加强监管合作,开展科技监管和协同监管,每年定期举办私募行业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探索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基金托管的便利化方式。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向湘江基金小镇风控平台提供所需数据,支持其利用大数据防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麓谷基金广场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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