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推动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准确把握发展定位。准确理解特色小镇概念,以微型产业集聚区为空间单元进行培育发展,不得将行政建制镇和传统产业园区命名为特色小镇。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内涵,在差异定位和领域细分中构建小镇大产业,集聚特色产业,兼具特色文化、特色生态和特色建筑等鲜明魅力,打造高效创业圈、宜居生活圈、繁荣商业圈、美丽生态圈,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平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空间、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支点、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支撑、传承保护传统文化的新载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着力强化规划引领。立足特色产业、自然资源、文化底蕴等因素,坚持系统规划、整体打造,统筹规范特色小镇的标志标识、产业培育、风格塑造、市场拓展等,体现产业、社区、文化、旅游“四位一体”。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功能定位,切实提升特色小镇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现以规划“定空间、定产业、定项目”。特色小镇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特色小镇空间布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省级特色小镇规划在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聚力发展特色产业。注重依托全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等平台,聚焦本地最具特色和最具竞争力的产业,聚焦行业细分门类,错位发展先进制造类特色小镇,信息、科创、金融、教育、商贸、文化旅游、森林、体育、康养等现代服务类特色小镇,以及农业田园类特色小镇,找准每个特色小镇的产业发展定位,打造行业“单项冠军”。引导基础较好的地区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环节,吸引各类先进要素在特色小镇内集聚发展,助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将特色产业投资和营业收入作为评价特色小镇的核心指标,加大对公共性、平台性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通过“筑巢引凤”放大特色小镇产业集聚洼地效应,降低镇内企业投产成本,缩短产品上市周期。(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推进多元功能聚合。加强特色小镇与临近城市的公共服务对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交通站点和商业配套设施,建设4公里教育圈、15分钟医疗圈和15分钟健身圈。注重提炼特色小镇内的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深入挖掘特色产业衍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相互交融,建设展示小镇整体图景和文化魅力的公共空间。加强特色小镇内的遗产遗迹保护,因地制宜开展绿化亮化美化,打造彰显地域特征的特色建筑,加大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促进生态环境持续优化,着力塑造“镇情美景”。(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快市场化运作。着力培育一批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优质企业,充分体现企业在项目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地位。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牵头投资特色小镇,并通过以商招商等方式引进多个战略投资者进行联合投资。鼓励特色小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镇内企业进行物业化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聚集行业高端要素方面的优势,探索特色小镇行业协会管理运营模式,鼓励行业协会在产业招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省内特色小镇与长三角先发地区小镇开展跨区域合作和产业链合作。探索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充分挖掘特色小镇独特资源并进行有偿输出,拓展盈利链条。强化县级政府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要素保障、项目落地、政策落实、公共设施配建等工作。(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特色小镇对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催化引领和加速作用,加快培育创新创业生态。重点发展创业孵化器等众创空间,强化场地安排、要素对接等服务功能,在特色小镇内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引导小镇入驻企业与电商平台深化合作,拓宽新工艺新产品新模式的商业渠道。结合主导产业加强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者和劳动者技能素质。充分发挥特色小镇就业半径短、居住成本低的优势,引导周边居民就近就业,引导附近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城镇化。(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七、完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将特色小镇区划内土地出让金向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倾斜。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特色小镇新型业态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小镇模式”。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期长但前景较好的特色小镇。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八、创新土地供应管理。加大特色小镇土地供应力度,对小镇内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组织配置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各市、县要建立特色小镇重大项目用地调度制度,鼓励点状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复合利用。鼓励利用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租赁农村宅基地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鼓励利用“腾笼换鸟”方式对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建筑物等进行改造提升,针对特色小镇实施柔性化绿色供地机制。结合特色小镇多数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区位特点,推动其先行承接供地用地方式改革等相关改革试验,稳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九、强化规范纠偏。按照严定标准、严控数量、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原则,建立全省特色小镇清单。健全省级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认真落实省级特色小镇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对评估结果合格的,予以授牌。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先行通报批评并实行约谈,明确整改期限;到期仍不合格的,将其淘汰出创建培育名单,并扣回“借转补”资金。规范非省级特色小镇管理,对不符合特色小镇内涵、滥用概念的予以整改、淘汰,制止市场主体随意将普通项目冠名为特色小镇的行为。对主导产业薄弱的小镇,加强培育指导,长期不见效的要督促整改。严控特色小镇房地产化倾向,对违法违规占地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的小镇,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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