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基金小镇申报政策

2019-05-23 13:47:05 特色小镇政策

基金小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服务业发展,补齐金融短板,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更多资本集聚,大力引进以各类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机构,将基金小镇打造成为省市金融管理创新试验区,按照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贡献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注册地址在我市基金小镇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含融资性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申请条件

(一)各类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

(三)对基金小镇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由市政府办(市金融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奖励事项

(一)基金及管理企业奖励

1.落地奖励

(1)用房补贴奖励: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基金小镇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营业当年起,前二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50%租金补贴。其中,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为200平方米以内;高于5亿元(含)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为300平方米以内;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为500平方米以内。

(2)引进基金注册奖励:在基金小镇挂牌5年内入驻的基金,按实缴资本的千分之一进行奖励(以托管银行实际到账的资本为准),单支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注册登记备案的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受理申报,审核通过后先按每年2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剩余40%在基金清算解散后同年予以奖励。

2.运营奖励

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基金小镇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对地方贡献每年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该年度形成的地方贡献的85%给予奖励(不含上市公司股东在常德完成限售股转让所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其中:80%奖励给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5%奖励给引进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机构。

3.投资奖励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投资注册地在常德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项目资助,累计最高资助金额为200万元。

4.大型活动奖励

鼓励基金管理企业与市政府合作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论坛峰会,均给予不超过实际活动费用80%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

(二)基金管理人才奖励

1.各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基金管理人员,自企业在基金小镇商事登记之日起5年内,其年度税前工资薪酬3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的6%予以奖励。

2.对年地方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各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中的基金管理人才,其个人工资薪酬形成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当年全额给予奖励。每个基金管理机构可安排5人享受,不与上一条叠加奖励。

3.各类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自企业在基金小镇商事登记之日起5年内在常德城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按购房总价(不含税费)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奖励。

四、服务事项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

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及其他备案程序“一站式服务”的便利,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二)加大金融人才服务

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金融人才,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在常德城区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三)其他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金及管理企业申请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

五、附则

享受资助和补助的企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资助和补助起八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常德;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赁。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投资者个人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奖励资金由常德市本级、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按税收分享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兑现。

另外,上市公司股东在常德完成限售股转让交易的,由受益财政按该交易产生的地方税收留存收益的60%予以奖励。

本意见由市政府办(市金融办)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来源:常德市政府网站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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