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培育市级特色小镇政策意见

2019-05-08 12:01:07 特色小镇政策

市级特色小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推动我市特色区域经济加快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特色小镇是聚焦新经济新产业,高端要素聚集、产业定位明晰、环境生态宜居、产城人文功能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拥有几十平方公里以上土地和一定人口经济规模、特色产业鲜明的行政建制镇。深入推进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是缩小城乡差距、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构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地;有利于推动城乡要素优化配置,促进中心城区、县城、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协调发展;有利于探索创新驱动和产业经济转型发展路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在郑州新乡之间形成产业和经济节点,加快推进郑新深度融合发展。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突出产业特色,集聚创新要素,完善服务功能,优化生态环境,提升品质效益,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活力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着力打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平台、产业转型升级新载体、经济增长新高地。

(三)基本思路。按照全市“三区三带两城十镇”发展布局,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高水平策划、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坚持产业为基,依据区域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深入挖掘本地最有基础、最具优势、最富潜力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产业集群。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生产生态生活空间布局,提升服务功能、环境质量、文化内涵和发展品质,打造宜居宜业优美舒适环境。坚持市场主导,由政府搭建平台、制定规划政策、提供服务,积极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凸显企业在吸引人才、项目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地位。坚持创新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路子。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建设具有区域差异性、形态多样性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

(四)发展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的资源禀赋、发展水平、外部环境等进行整体谋划、科学规划,系好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的第一粒扣子,形成创建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以“两城十镇”为重点,加快推进,做出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力争3~5年内,全市培育创建20~30个产业特色鲜明、创新活力迸发、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复合的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着力彰显我市产业特色和人文底蕴,引领全市创新转型发展。第一批拟创建10个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特色产业。围绕省委、省政府对我市大都市区文化健康休闲基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定位,依托我市太行山水、黄河文化、装备制造等优势,聚焦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特色农业、先进制造业、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优势,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不断壮大本地最有基础、最具优势、最富潜力的特色产业,打造具有一定规模、跨界融合的产业集群。坚持从实际出发,深挖特色优势,锁定产业主攻方向,突出特色小镇“一镇一业”,特色小城镇主导产业突出,具有比较优势,努力延伸产业链条,完善配套服务,推动产业融合,强化“点”集聚、“链”拓展和“群”联动,差异化打造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业,形成以产业促就业、产城融合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搭建“双创”平台。依托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战略平台,打造创新创业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有效对接产业转型和消费升级需求,引入市场化投资运营主体,加速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风投创投基金、孵化器等创新要素,大力发展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完善产业、人才、投资、服务链条,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圈。充分发挥新乡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多的优势,加强与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作,积极在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内培育创新服务联盟和协同创新机构,搭建面向大众、服务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等,推动跨领域、跨行业的融合创新和协同创新。

(三)营造宜居环境。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新乡市乡村振兴“两县十乡(镇)百村”示范工程工作部署,强化生态网络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路网、林网、水网、气网、电网、通讯网,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盘活存量资源,协调镇区内外的绿地、水系、林地、耕地资源,因地制宜实施绿化美化工程,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按照新型城市发展理念,完善水电气暖路、信息网络、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保护河湖水系,推动土地、水等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拓展“云社区”“微生活”等新兴社区服务模式,提升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深入挖掘历史人文和自然生态资源,延续文化脉络,活化历史遗存,融入时尚元素,形成独特文化标识。

(四)创新建管模式。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明确市级特色小镇投资建设主体,注重引入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和具有国际视野的运营团队,探索合作共建、整体托管等模式,推动市级特色小镇尽快塑形象、出规模、见成效。市级特色小城镇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制定有利于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要落实对经济发达镇的管理权限下放的政策,增强特色小城镇的发展活力。加强对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创建程序

(一)申报要求。各县(市)、区向新乡市加快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办)报送创建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申请报告(镇区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等)和创建方案,并附概念性规划和三年建设计划等材料。

(二)组织审核。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办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汇总形成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印发年度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并建立全市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数据库。

(三)年度考核。建立差异化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同产业类型的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单位,在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设置上区别对待,实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应扶持政策。

(四)验收认定。经过3年的规划建设,市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办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标准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验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

四、申报条件

(一)建设空间。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原则上应布局在有较好特色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依托主城区周边的重点镇和有特色资源的重点镇培育发展。需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并在产业定位、文化传承、资源要素、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市级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可根据相关标准,按照旅游景区打造,旅游类特色小镇应按AAA级或以上景区标准进行建设(不含既有旅游景区)。市级特色小城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划定特色小城镇发展边界,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特色资源和比较优势,发展主导特色产业。

(二)建设主体。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精准谋划、包装一批特色小镇项目,加大资金、政策争取力度和招商推介力度。原则上,特色小镇开发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特色小城镇建设以各级政府为主导。

(三)建设投资。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应围绕主导产业,谋划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同时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制造业类、文化旅游类及服务类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项目投资不低于10亿元。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期间,第一年建设期完成投资应不少于总投资的20%,且投资占特色主导产业的比例不得低于70%。

(四)建设效益。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以集聚高端要素为核心,应集聚一批特色产业骨干龙头企业、配套中小企业和创投企业、创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吸引一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应促进特色产业和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机制,建成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竞争力和自主标识品牌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特色服务业集群。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需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把产业准入关,禁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基本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五、支持政策

(一)加强土地保障。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在用地指标分配时,优先保障首批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重大项目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盘活存量土地。支持有条件的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流转和自愿退出机制。

(二)强化财政支持。为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各级财政要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予以适当奖励。对为服务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众创空间、小微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三)优先项目申报。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在申报创建国家和省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时,原则在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中产生。

(四)创新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投融资工作的指导,优先为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投资建设主体提供贷款支持。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对接省级相关产业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产业发展、风投、创投等基金,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充分利用债券发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积极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丰富完善针对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引进高端人才。认真做好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以及高层次人才税收激励、专项奖励、服务保障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吸引国家“千人计划”、河南“百人计划”、新乡市“牧野英才”“名校英才”“牧野工匠”、科技人员创业者和高层次留学归国人员参与我市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乡市加快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推动此项工作。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办负责统筹推进我市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督促项目建设,协调难点问题,督导各县(市)、区的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培育建设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是新乡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培育建设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本级落实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本地区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布局和组织申报工作,确保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顺利开展。

(三)加强考核评估。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由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办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表彰通报的重要依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建设进度的申报对象,不再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且下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动态监测制度,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办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度,对全市市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附件:新乡市加快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网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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