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示范特色小镇评选办法(试行)

2019-05-07 10:59:15 特色小镇政策

云南特色小镇评选

 

云南省示范特色小镇评选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和全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结合我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为充分调动全省各地积极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发挥示范特色小镇的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一)公开公正

将评选办法公开、评选程序公开、评选结果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不搞平衡

充分体现“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政策导向,不按行政区划平均分配名额。

(三)突出重点

将特色、产业、生态、易达、宜居、智慧、成网7大要素作为评选考核的重点内容。

(四)定量为主

评选指标以定量为主,定性评价为辅,采取打分制进行云南省示范特色小镇评选,依据得分排序确定奖补名单。

(五)注重实效

2018年、2019年注重考核创建过程中投入类和阶段性成效,2020年注重考核产出效益类成效。

二、评选期和评选对象

从2018年开始至2020年,每年评选1次,全省范围内创建的特色小镇均可作为评选对象。

三、考评内容

(一)坚守“四条底线”

坚守“不触碰生态红线、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通过政府违规举债来创建、不搞变相房地产开发”4条底线。

(二)聚焦“7大要素”

1.特色。围绕我省多样的民族文化、众多的古城古镇、优美的自然风光、良好的生态环境、鲜明的特色产业等元素,打造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特色,形成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效应。

2.产业。聚焦8大重点产业和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这“三张牌”,细分产业领域,培育产业的新模式、新业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增收致富。

3.生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科学布局特色小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打造优美宜人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美、环境美、山水美、城市美、乡村美,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

4.易达。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交通条件,对外交通便捷,内部交通顺畅,方便游客和产品进出。

5.宜居。配套完善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拥有良好的居住环境,满足当地居民和游客的宜居需求。

6.智慧。接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实现免费公共WIFI全覆盖,提供智能化管理服务。

7.成网。与周边特色小镇、周边城镇村庄、周边景区景点形成有机联系、功能互补、联动发展的格局。

(三)规划质量

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进行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四)投资主体

特色小镇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有打造经典之作、传世之作的情怀,有先进的规划建设管理理念,有与特色小镇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和投融资实力,以及有推动特色小镇建成后高效运营管理的能力。

(五)形象进度

特色小镇项目建设进度、已完成投资、建筑风貌、生态建设,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总体形象进度。

(六)取得成效

特色小镇实现旅游收入、接待游客、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带动就业、引入龙头企业等成效。

(七)州县重视

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创建工作,亲自部署安排、亲自协调推进,亲自带队招商引资等。

(八)加分项

对以云南世居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和“直过民族”为特色创建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加分倾斜。

(九)一票否决项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

1.触碰生态红线;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通过政府违规举债来创建;

4.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超过特色小镇总建筑面积30%;

5.违规使用财政资金;

6.评选年度内发生重大负面事件;

7.未按照已批复的特色小镇发展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创建,或与有关上位规划存在重大冲突。

四、评选程序

(一)自查自评

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形成特色小镇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州、市人民政府。

(二)自愿申请

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州、市根据县、市、区提交的自查自评报告,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对特色小镇创建情况进行初审把关,组织开展本地特色小镇初选工作,并自愿向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奖补申请。每个州、市申请奖补的特色小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

(三)考核评选

1.实地考评。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州、市提出申请奖补的特色小镇,通过实地查看台账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和成效等,逐一进行实地考评。

2.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照评选内容和评选指标,对州、市提出申请奖补的特色小镇,逐一进行独立评估,评估结束后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提交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综合评价。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结合各县、市、区提交的自查自评报告,州、市提出的书面奖补申请,第三方评估报告,实地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按照得分高低,每年评选出15个云南省示范特色小镇奖补建议名单,上报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

(四)审定发布

云南省示范特色小镇奖补建议名单,经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开发布。

五、结果运用

省财政给予每个特色小镇1.5亿元以奖代补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后,授予“云南省示范特色小镇”荣誉称号。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

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示范特色小镇评选日常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评选工作。各州、市、县、区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积极主动完成本地自查自评、初审把关、申请申报等工作,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实地考评等工作。

(二)提供数据材料

各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评选指标要求,全力配合提供需要的相应证明材料和数据材料。存在材料和数据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直接淘汰出评选名单。

(三)严格考评纪律

各地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省示范特色小镇综合评分表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特色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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