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布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2018-01-12 11:08:12 特色小镇动态

四、创新创建方法,增强特色小镇发展动力

(一)优选创建对象。围绕3至5年培育创建50个国家及省级层面特色小镇的目标,采取示范引路、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的创建方式,首批优选20个左右的特色小镇启动创建工作,以后每年增补10个左右的创建对象。全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扶持,打造3-4个具有湖北特色、全国知名的特色名镇,确保取得明显创建成效(首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附后)。对工作进展不明显、达不到创建标准的创建对象实行动态调整。未纳入首批特色小镇创建范围,但具备本工作方案标准要求的其他地方,通过评估纳入创建范围。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依据规划和地方支持措施、创新力度,由专家、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评选。各市、州都要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四化同步”试点、“三园三区”建设等,选一个有条件的县(市、区),连片开展特色小镇培育,省住建厅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二)优化创建模式。省住建厅要对特色小镇建设规划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指导服务并加强工作督办,定期举办特色小镇创建新闻发布会,每年组织举办两期集规划路演、市场主体对接、金融项目融资、PPP方案介绍、工作培训等为一体的活动,推进特色小镇的招商、引智、聚力。鼓励特色小镇引进有实力的城市和产业运营商,采取系统化、特色化理念,从规划设计、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园区建设、城市运营等六大领域,为特色小镇提供全流程综合解决方案,保证小镇建设风格的一致性,避免资源浪费。鼓励省内各大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联手,组建多元化、公司化的投资运营平台,联动参与特色小镇建设。

(三)创新运营机制。特色小镇创建坚持市场运作、自求平衡、政府奖补的原则,面向市场招引投资运营商参与创建。对投资规模较大、难以实现资金平衡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采取将特色小镇之外的经营性用地与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捆绑打包、公开招标的办法,吸引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开发建设。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灵活的管理办法和运作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平稳推进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相关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特色小镇创建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要严格特色小镇申报、评审的前提条件,对已进入特色小镇范围和新进入创建范围的小镇,必须组织专家从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市场化运作等方面衡量规划的科学性,并依据通过的规划对创建成效进行评估。要将特色小镇创建的五条标准细化为分值,形成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进行适度调整。

(二)强化市、县两级政府创建责任。县级政府是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州政府要把特色小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和指导县级政府做好规划编制、保护生态和优化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联动机制,整合各项要素资源,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年度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

(三)实行部门联系特色小镇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省政府决定实行省直部门联系特色小镇制度,一个省直部门联系一至几个特色小镇,重点支持联系地特色小镇建设(省直单位联系名单附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每年按照省里确立的标准申报2-3个特色小镇创建对象,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创建规划、创建标准要求审核进入新的创建名单。

(四)实行特色小镇分阶段验收制度。对纳入首批省级创建对象的特色小镇,按照3年基本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的要求,从2018年起开始按年度形象进度目标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年度形象进度目标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补,当年拨付到位。考核不合格的,退出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退出创建名单的小镇,从所在县(市、区)倒扣相关市州省奖励的用地指标,收回省奖补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考核验收工作由省住建厅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鼓励市州根据省确定的标准,开展各自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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