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特色小镇政策

2017-03-29 14:07:22 特色小镇政策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此文件台州市特色小镇政策主要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市深入推进“一都三城”建设的重要抓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特色小镇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运用新理念、新机制、新方法加快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创新升级的新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载体,有利于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有利于挖掘传统文化、产业文化内涵,彰显地方文化和产业文化特色。

二、建设目标

2015年全面启动全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培育“621”工程,即三年内培育60个左右市级特色小镇,创建20个左右市级特色小镇,争取创建10个以上省级特色小镇。

三、创建要求

(一)规划选址。特色小镇原则上要求选址位于城乡接合部,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近三年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二)有效投资。创建省级特色小镇要按照省里规定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市级特色小镇要求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天台、仙居、三门作为加快发展县可放宽到5年。

(三)彰显特色。特色小镇建设必须彰显台州的产业特色、文化特色和生态特色,围绕我省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兼顾我市特色农业、绣衣、雕刻、编制等特色和历史经典产业,聚焦特色文化、旅游、产业等功能叠加,主攻当地特色和优势产业,谋划建设在全省具有标杆意义的本土特色小镇。市级特色小镇(基金小镇除外)要力争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照4A级景区标准建设。

四、创建办法

(一)梯度培育。按照“培育一批、创建一批、命名一批”的总体思路,建立市动态创建名录库,分批分期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和市级特色小镇三个层次的名单。符合基本条件的纳入培育名单;条件成熟的纳入创建名单;完成创建目标要求并验收通过的,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在市级特色小镇中择优申报省级特色小镇。

(二)自愿申报。由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效益测算、近三年建设计划,并附相关规划,经审核后列为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

(三)分批审核。对各地申报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列为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的,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分别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再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分批公布创建名单。

(四)年度考核。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退出市特色小镇创建行列。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各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差异化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同产业类型的特色小镇,在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设置上区别对待。

(五)验收命名。通过三年左右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

五、政策扶持

(一)财政支持。市本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市本级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各县(市)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财政支持政策参照市本级政策由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土地要素保障。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对市本级特色小镇用地指标进行适当倾斜。

(三)优先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省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上级土地指标支持。

(四)优化项目审批。建立特色小镇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全面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对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五)人才智力优先保障。将特色小镇作为人才智力引进的重要平台,人才政策优先向特色小镇倾斜,优先引进特色小镇建设急需的人才智力。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组织保障

(一)领导联系督办。建立市、县两级的领导联系特色小镇制度,构建良好的市、县特色小镇建设工作互动机制。各地原则上一个领导联系一个特色小镇,所有挂钩联系的领导干部既挂帅又出征,深入特色小镇建设现场,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搞好协调指导。

(二)面上统筹协调。建立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具体职责包括:审核确定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在市级特色小镇名单中择优申报省级特色小镇;出台市级特色小镇创建相关政策,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开展年度考评;对达到市级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组织验收。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日常各项工作。

(三)做好分类指导。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按照特色小镇主导产业类别设置工作指导组,工作指导组由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组成。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特色小镇主导产业的规划建设,其中环保、健康类特色小镇由市发改委作为牵头部门;信息经济、时尚、高端装备制造等特色小镇由市经信委作为牵头部门;旅游类特色小镇由市旅游局作为牵头部门;金融类特色小镇由市金融办作为牵头部门;农业类特色小镇由市农业局作为牵头部门;电子商务等商贸类特色小镇由市商务局作为牵头部门;文创、历史经典类特色小镇由市委宣传部作为牵头部门。

作为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全市特色小镇的科技创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扶持政策特色小镇的审核和兑现工作,引导各地安排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加快规划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地强化特色小镇用地保障,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特色小镇的建设规划和功能完善;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建立全市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数据平台,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研究提出季度通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每个特色小镇都要加强文化、旅游功能发展,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全市特色小镇的宣传工作,与市文广新局共同指导七大产业特色小镇文化内涵的打造;市旅游局负责支持特色小镇强化旅游功能;市发改委、市政府研究室共同负责全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政策研究。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落实工作推进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抓好项目落地,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五)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按季度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纳入市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市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浓厚氛围,让特色小镇成为台州打造品牌、展示形象的新名片。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台州市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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