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特色小镇政策

2017-03-10 19:24:35 特色小镇政策

内蒙古特色小镇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政办发〔2016〕128号

(此文件为内蒙古特色小镇政策主要文件)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节点。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定位明确、文化内涵深厚、景观风貌独特的特色小镇,推进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是新时期促进全区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充分发挥小城镇在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战略部署,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一批具有产业、资源、区位优势的一般建制镇,准确定位发展模式,突出产业和文化特点,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发展优势产品、产业和服务业,促进当地和吸引外来消费,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通过特色小镇引领,推动全区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为加快我区新型城镇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规划先行。以规划统筹各种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谋划空间布局,注重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关系,明确生态功能定位。

——定位明确,产业支撑。依托地方资源优势和特色,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现代工业,精细化农业、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旅游度假和商贸服务业等,形成规模效应,引导发展“一镇一业”,吸引当地群众就地就业,带动群众增收致富。

——小而精美,凸显特色。挖掘小城镇独具魅力和特色的文化内涵,突出打造个性鲜明的建筑风格、绿化景观和人文特色文化,为小城镇的建设发展注入文化元素,提升城镇建设品质,彰显小城镇特色和魅力。

——绿色低碳,生态宜居。以建立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为目标,保护生产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广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环保材料在小城镇中得到广泛应用,力争建设低碳、零碳小镇。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引入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规划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三)发展目标。

根据经济社会基础良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设施便利、人口聚集度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强等标准和要求,自治区按照工业、农业、牧业、林业、旅游、物流、商贸、口岸、文化等几种类型,每年选择8—12个示范镇,各旗县(市、区)至少选择1个示范镇,通过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集中投入,逐年推进,建成一批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特色小镇,推动全区新型城镇化发展。

到2020年,全区的特色小镇基本实现产业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比较完善、人居生态环境良好、城镇建设风貌独特、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较高、对县域经济带动能力较强的发展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各旗县(市、区)要优先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示范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中选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经济基础好、产业特色明显、资源丰富独特、开发潜力大的建制镇,制定特色小镇创建方案,高起点谋划特色小镇发展,确保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统筹衔接,找准特点,明确定位,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要制订量化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投资计划,包括建设主体、建设项目、形象进度等,实施项目化管理。

(二)培育特色产业。以独特的产业定位为核心,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产业体系。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注重产业融合、项目组合、资源整合。加快培育特色产业项目,立足实际,合理布局建设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吸纳就业性强、可带动城镇发展的休闲旅游度假养老服务性项目,逐步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镇经济增加值的比重。

积极培育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工业、农业、牧业、林业、旅游、物流、商贸、口岸、文化等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工业重镇、农业重镇、牧业重镇、商贸重镇、旅游旺镇和历史文化名镇等。拉长产业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规模做大、结构优化,鼓励民间投资,结合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强化产业支撑。

(三)突出打造特色景观。

按照“一镇一特色,一镇一风情”的思路,统筹做好小城镇发展规划。在完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和修编的基础上,提高详细规划的覆盖率,着力提高项目设计水平,形成鲜明的建筑风格、景观设施和人文环境,积极营造绿色、洁净、舒适的和谐发展格局。

要重点抓好镇区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规模大的安置房小区、商贸街区、中心广场、园林景观项目等重点地段和节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积极开展外部空间和形体环境设计。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质量为重心,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土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合理配置、集约利用。

(四)加强生态保护。依托乡村田园风光,以打造生态宜居为核心,强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打造生态优良、清洁舒适、风貌优美的宜居小镇。要切实增强节能减排能力,大力开展绿色生态设施建设。在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采用无害化、低耗能、低成本技术。在新建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绿色集成节能技术。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改革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通过推进小城镇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旗县(市、区)要出台扩权强镇意见,将能够下放的各种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镇级,赋予小城镇享有与目标责任相匹配的权限和资源。明确承担小城镇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合理配备人员,并从经费上予以保障,解决有人干事、有钱干事的问题。

(二)拓宽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各级财政统筹整合各类已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色小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缴交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额返还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相结合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

国有政策性银行应在开展产业基金合作方面给予试点城镇以地市级同等待遇。把市场机制引入特色小镇,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种经济性质的资本在特色小镇投资路、水、电、通讯、市场、文化娱乐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者享受自治区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保障用地指标。旗县(市、区)每年的非农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支持特色小镇的开发建设。为有利于小城镇规划的实施,在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牧区建设用地,优先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以土地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方式有序地进行农家乐、牧家乐、家庭旅馆、农庄旅游等旅游开发项目试点。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调整自治区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和职能分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和功能完善,指导全区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指导特色小镇列入自治区、盟市重点建设项目,整合本部门资源,支持特色小镇加快规划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做好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特色小镇审核和兑现工作,引导各地区安排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加快规划建设。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整合本部门资源,支持特色小镇打造特色农业、牧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做好享受用地扶持政策的特色小镇审核和兑现工作,指导各地区强化特色小镇用地保障,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机制;自治区商务厅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电子商务创建、提升和涉外业务的指导.

自治区环保厅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自治区科技厅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的科技创新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的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对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进行相应调整。(以上为内蒙古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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