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在营销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强制性交易;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无故拒绝金融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或者存在其他歧视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的;
(五)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用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日期、产权办理等情况,应当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维修义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二)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指数严重超标;
(三)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商品房的小区绿化率、容积率等外部环境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
(五)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六)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
(八)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方案、开工及竣工时间、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期限、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约定和技术规范施工,保证装修装饰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擅自删减、增加、更改工程项目、材料、工序、时间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环保要求。
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的有效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条 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快件送达的时限和地点,验视快件内件及完好状态,记录快件的重量、数量,明确违约责任,保障快件的寄递安全。
快递服务经营者对依前款所订立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及涉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或者数据电文中以显著的方式列出,并对消费者予以说明。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三十一条 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数量,不得附加最低消费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未事先明示和告知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相关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得因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消费者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消费者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并事先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告知美容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因经营者的责任,美容达不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采取补救、重作等措施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家电、数码产品等维修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明示维修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使用零部件情况、维修质量保证期等重要消费信息。
从事机动车、家电、数码产品等维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项目、价格、工序、内容、时间,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规范和程序维修,偷工减料,虚列维修作业项目、工序或者内容;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零部件;
(三)维修完成后,未向消费者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凭证、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者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培训;
(二)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三)按学期或者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超过1个学期或者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超过100个学时;
(四)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
(五)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
(七)其他不按法律、法规或者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行为。
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可能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被特许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体系内建立统一、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被特许人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时,或者因经营情况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法定的民事责任时,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表明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事项。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卡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向选择解除协议的消费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方式计算。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十五日内,且尚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全额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起十五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表明的价款办理退款。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
经营者采用卡、券等方式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在卡、券上明示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负责人姓名、卡券面额、使用期限、使用范围(项目、次数)、发行人的履约保证责任等,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为预收资金提供担保,并采取措施明确告知消费者兑付风险和担保措施。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持续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者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或者先行赔付制度,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赔付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挪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赔付款项。
第四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料,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公示入场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并保存复印件,向查询入场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经营者利用其他固定场地开展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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