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19-11-04 10:42:09 政策解读

乡村振兴投资基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发〔2018〕16号)要求强化乡村振兴战略投入保障,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牵头推进以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为基础设立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并制定《办法》,规范基金运作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三条,明确了省乡村振兴基金管理运作的总则、组织架构、运作模式、职责分工、投资方向和要求、投资管理程序、费用和收益、基金退出、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以及附则等事项。

(一)省乡村振兴基金以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为基础设立,总规模10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后续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增加财政资金投入。

(二)省乡村振兴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突出政府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强化科学决策、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三)省乡村振兴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省乡村振兴基金管委会、省乡村振兴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省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委员会是省乡村振兴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为省乡村振兴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授权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组建省乡村振兴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省乡村振兴基金的运营机构。

(四)突出对产业扶持,强化与市县的联动引导。在支持方式上,直接投资方式从只适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区域协调发展领域扩大到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全领域。明确关注新产业新业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联动市县政府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事业,支持稳定重要农产品供给,打造引领性、标杆性农业农村项目,以点带面促进全省“三农”高质量发展。

(五)省乡村振兴基金可聚焦重点领域,组建相关主题基金,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省乡村振兴基金与市县政府、农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等合作一般采用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运作。

(六)省乡村振兴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重点支持战略和新兴产业、重大区域特色产业、重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和全产业链建设、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新型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数字乡村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乡村振兴重大任务。

(七)省乡村振兴基金项目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推荐、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咨询委员会评审、管委会报备(或批准)、公示、组织实施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可简化决策程序。

(八)基金退出分为按约定退出和其他情况退出两类。其中:约定退出为省乡村振兴基金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按约定退出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其他情况退出程序是管理公司提出退出方案、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决策咨询评审(如需)、管委会批准(或备案)、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九)风险控制方面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省乡村振兴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基金管理公司组织项目考核评价,提出考核评价建议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根据评价结果,对运作好的项目给予一定激励;对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省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导,视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内控规范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十)健全尽职免责条款。对省乡村振兴基金运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强化报告和信息披露。省乡村振兴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基金投资计划和方向建议。其他成员单位向管委会报告相关领域项目储备推荐、行业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省乡村振兴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做好省农业基金已投项目管理衔接。明确《办法》生效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5〕1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7〕15号)同时废止,原省农业基金、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已投资项目分别按原办法管理。

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55。

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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