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06-02 14:00:22 智能制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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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碳中和产业之都、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中的制造强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开放带动、统筹推进、区域协同、绿色智能、重点突破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先进制造业发展领导小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强化先进制造业发展合力,统筹推进全域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

第六条 创优先进制造业发展环境,促进土地、金融、人才、税收、生产要素等向先进制造业聚集。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针对性政策措施,形成全市推动工作合力。

第七条 优化整合全市创新资源,加强先进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定期发布产业基础领域技术攻关项目,探索实施“揭榜挂帅”机制,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或者团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八条 推进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推进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鼓励重点产业链相关园区、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强链补链延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强化产业集群梯次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依托领军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

第十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产业链招商、园区招商,推进专业招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梯度培育计划,辐射带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将电力装备集群打造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按照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标准,提升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集群、高端新材料集群发展质量层次。

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节能环境、超低能耗建筑、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推动纺织服装、食品、建材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制造型服务业,提高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分级制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培育指导计划,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产业以及产业集群的全周期服务,加强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建设行业龙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协同发展新格局。

加强企业家的培养工作,制定先进制造业领域企业家培训计划,培养具有战略思维、资本运作、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第十三条 加强先进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创新平台、创新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拓展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和激励政策,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项技术、首个专利等突破性技术成果的示范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第十四条 加强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构造绿色制造体系,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打造全国碳中和产业之都。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园区、行业间合作开展绿色制造技术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保措施的指导,协调解决环境制约问题。

第十五条 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以及应用,推动制造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场景数字化改造、网络化集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位、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推动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

第十六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城市)产业名片打造计划,实施品牌提升工程,加强先进制造业品牌建设,发展品牌文化,培育区域品牌、产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先进制造业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加强本市知名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依托中国品牌日、国家级会展等公共平台,塑造保定市先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高质量形象。

第十七条 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鼓励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转为其他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预支使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土地利用考核制度,加强对土地产出效率、科技进步贡献率、资源环境超载缓解程度等指标的考核,完善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机制。鼓励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统筹使用先进制造业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以股权投资、财政贴息、事后奖补为主的激励型财政支持机制。

设立相关的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

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融资业务提供风险补偿。支持银行机构与产业投资基金、证券、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合作,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展科技保险,健全科技保险奖励机制和再保险制度。

第十九条 加大先进制造业领域人才的全方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加强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团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人才需求预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先进制造业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优化先进制造业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持法治原则、竞争中性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先进制造业企业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推动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电力企业、运输企业等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制造业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工业用电、物流等要素成本。

第二十一条 依法保护先进制造业相关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制定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利益、权利义务、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

对国家和省“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企业推送并指导帮助企业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予以免责: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未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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