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乐清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制定的《乐清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意见,请于7月14日前以电子稿形式通过钉钉反馈到市财政局企业金融科。
联系人:林瑶丹,电话:57571383。
附件1:
乐清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为主线,发挥制造业稳定器、主力军作用,助推“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泰顺县等18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方案的批复》 (浙经信投资〔2023〕106号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激励资金来源于2023-2025年省财政下达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激励资金”)及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的配套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专项资金根据省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安排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专项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专项激励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经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激励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分配的具体因素,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乐清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业,或与乐清—景宁“产业促共富”工作相关企业。
(二)企业应具各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上一年度亩均评价为B级以上(含B级),新招引的重大产业项目未列入亩均评价的除外。
第六条 支持重点
围绕三个“一号工程”,重点支持我市电气产业、新一代技术、新能源三大主导产业,兼顾新材料等其他优势产业;支持结对促共富产业协同发展;支持景宁重大制造业投资、数字化技术改造、共富合作园基础设施完善等。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重点企业和规模企业培育,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市综合经济实力;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产业智能化转型;支持数字产业发展,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促进“两化”深度融合;支持绿色、节能、清洁生产,提升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快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省级资金优先用于列入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县(市、区)创建实施计划中的重点(标杆)项目及结对促共富创建相关产业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以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为主要指标,综合考量。原则上每年根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共富示范创建分年度计划,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以及补助比例。具体结合乐清市政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审核
(一)每年由市经信局布置具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材料。
(二)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 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项目由经信部门审核,必要时可联合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经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储备库管理、对项目单位资格复核、对项目的可行性把关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和程序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符合支持范围的奖补资金兑现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33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惠企直通车平台线上兑现。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文件。
对列入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年度计划的重点(标杆)项目,实施进度达到30%以上的,可采取预拨方式,预拨资金可以线下兑现方式拨付。待项目投资完成验收通过后,按照相关奖励政策,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结算,并在惠企直通车平台线上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文件。
对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计划。每个预算年度,市经信局应向市财政局提出次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作次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的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3年内取消各类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月 日期间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文件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积极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个专项资金设立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部署,制定《乐清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3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2023年4月14日,我市列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名单,争取了9000万省级资金。根据浙财建〔2023〕33号、浙经信投资〔2023〕106 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专项激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需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操作流程。
四、文件制定过程
该文件2023年7月开始由财政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五、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二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资金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六、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月 日期间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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