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23〕83号),更好开展北京市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以下简称两业融合)试点示范建设,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认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分类分批、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突出服务首都核心功能,更好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域内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区域和企业可享受市级两业融合试点示范相应支持政策。对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章 试点示范领域及标准
第四条 试点示范领域。聚焦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服务业融合、推动医药制造与健康服务有机融合、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促进集成电路制造与研发设计服务一体化发展、提升高端装备与服务业融合水平、推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与相关产业绿色融合、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释放消费领域服务与制造融合潜力等北京市两业融合八个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建设。
第五条 示范园区是指符合北京市两业融合八个重点领域、融合发展基础较好、具有较强的产业集群特征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园区。申报示范园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土地或空间依法取得、四至范围明确、空间集中连片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是北京市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已建立运营管理机制;
(二)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
(三)先进制造年营业收入占园区年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且现代服务年营业收入占园区年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
(四)园区内入驻企业平均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超过2万元/平方米;
(五)园区内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市两业融合八个重点领域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占园区年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
此外,两业融合特征鲜明、对融合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新设园区,预计并承诺未来3年可达到示范园区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
第六条 试点企业是指符合北京市两业融合八个重点领域、掌握核心技术、融合发展模式典型的企业,包括领跑型试点企业和成长型试点企业两类,领跑型试点企业指行业优势地位突出、在产业链融合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成长型试点企业指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突出、在融合发展中发挥关键节点作用的企业。
(一)申报领跑型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或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全国前10名;
2.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数字化运营管理、品牌建设等服务投入占企业总投入比重不低于20%。
(二)申报成长型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之一;
2.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或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8%;
3.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数字化运营管理、品牌建设等服务投入占企业总投入比重不低于40%。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七条 申报和初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试点示范申报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评选和认定。
(一)形式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报送的两业融合试点示范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方向符合性等,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专家评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开展专家评审,重点审查申报单位资质情况、申报材料的合规情况、试点示范方案的创新性和可行性等,并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三)联席会议审议。进入专家推荐名单的申报单位,由市级两业融合发展联席会议进行审议,确定拟认定试点示范单位名单。
(四)公示和确认。对拟认定试点示范单位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确定为正式试点示范单位并公开发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在示范园区内的地块,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或物流仓储用地建成并运营,且出让条件中容积率低于现有主导功能区基准开发强度,试点通过“弹性年期+弹性规模”方式实现建筑规模增容,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提升产业承载空间,用以实现产业更新升级。对于新增的建筑面积,参照现行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流程,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建筑规模增容,并与用地主体约定土地使用权分摊出让条件,明确出让到期后,根据增容空间使用效益和产出情况,由所在区政府与用地主体商议续期或拆除。
第十条 在示范园区内,围绕北京市两业融合八个重点领域开展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产业共性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以及开展数字基础设施提升的项目,按照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比例给予支持。符合其他相关市级园区支持政策的项目,可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在示范园区内,对于低效楼宇、老旧厂房及园区内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其中,对低效楼宇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老旧厂房改造和产业园区内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按照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二条 在示范园区内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经综合评价后可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引进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可纳入北交所上市重点企业储备库,为企业提供上市管家式服务。加强专项信贷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市级两业融合试点示范开发专项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对于试点企业在津冀落地的产业链延伸项目,与津冀共同支持项目建设。对于产业链龙头企业在京津冀范围内首次采购供应链配套企业产品的,可通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产业强链补链协同奖励。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申报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对两业融合发展成效显著、经验模式典型、带动作用明显的试点示范优秀案例以多种形式宣传推广。
第五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七条 统计监测。开展两业融合试点示范统计监测和年度评价工作,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建设综合评价。各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年度自评,做好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未按要求参加统计监测和年度评价的,视同为评价结果不合格。
第十八条 动态管理。依据年度监测评价结果对试点示范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且不能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撤销已授予的两业融合试点示范称号,并追回已支持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诚信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已授予的两业融合试点示范称号并予以公开发布:
(一)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
(二)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
(四)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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