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01-05 15:00:28 智能制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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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制造强国和制造强省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河南 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 〔2019〕1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 〔2020〕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 〔2014〕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 主线,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为方向,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制造业高 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基金化资金和非基金化资金两部分。基金化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非基金化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工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业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按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细化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拟订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及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资金,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市 (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拨付、项目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制造业、军民融合产业和数字产业领域。重点支持.装备制造、食品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和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以财政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第八条 支持政策如下:

(一)新技术改造类

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对技改示范项目 (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市县出台相应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二)产业技术创新类

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凡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 (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头雁企业类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 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 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 万元的奖励。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类

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其中,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40%;平台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60%。

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 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五)国家级奖项定额奖励类

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 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 (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同一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获得有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

(六)中小企业类

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省行业管理 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

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对市、县(市、区)建立的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进行奖励,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自救、烟草和企业家培训等重点事项,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除头雁企业定额奖励项目外,同一企业原则上一个申报年度内只能申请1个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

第十条 省、市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适宜市 (县)实施的项目,按上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分配各市 (县)申报项目资金额度,适当向考核先进的市 (县)倾斜。分配资金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获得补助情况,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绩效管 理和负面清单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信用审查、查重、答疑、公示等环节,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经其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确定绩 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对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 (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评审办法和规则进行评审,并及时将公示后的项目和资金申请文件联合行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 (县)评审上报的项目进行要件审查、查重、答疑、公示等,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经其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确定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资料, 优化申报流程,提升评审指标导向性、项目选择准确性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应在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实施 监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 组织做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 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 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对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市 (县)应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审核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扣减当地专项资金分配额度或对项目申报予以限制等。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一定时期有关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2年。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 106)03号)同时废止。

来源:虞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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