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医药化工先进制造业园区项目准入、评估、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2021-11-18 15:50:16 智能制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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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集聚办〔2020〕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延津县医药化工先进制造业园区发展步伐,加强集约用地,优化产业布局,提升环保、安全水平,实现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将延津县医药化工先进制造业园打造成全省一流的生态绿色园区、安全宁静园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延津县医药化工先进制造业园区规划范围内选址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租赁和现状企业技改等建设项目。

二、基本要求

除供热、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置等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属性的项目外,其它非化工项目严禁入驻园区。拟入园化工项目,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新入园化工项目必须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严禁限制类、禁止类以及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入驻园区,化学原料药项目在备案时必须将生产产品列明。重点引进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关联度高、财税贡献大、发展前景大、行业话语权大、具备发展壮大成为行业龙头潜力的化工产业项目。

(二)优先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具有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和安全预防技术的生产项目。入园项目必须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等相关要求,安全、环保、消防、污水预处理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入园企业需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鼓励企业在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多层厂房,除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用地规模较大、确需自行建设行政办公等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质、极为恶臭、剧毒、高风险物质及列入《延津县医药化工先进制造业园区禁限控目录》的项目禁止入园。

(五)存在以下问题的项目禁止入园:投资主体实力不强、股权结构不清晰,专利技术权属不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化工从业实践经验;企业和有关联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失信企业。

三、项目准入标准

(一)拟入驻医药化工园区的项目须符合园区的产业规划:近期重点发展生物化工、日用化工、煤化工及化工新材料等产业;远期发展生物化工、化工新材料、高端日用化工、高端化学品相关配套产业。

(二)拟入园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符合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园区环境容量需求。

(三)拟入园项目必须在园区所在地注册登记为独立企业法人,项目单独设立销售公司的,销售公司必须在园区所在地注册登记为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属地纳税管理。项目原则上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生物化工投产达效后亩均投资(指纯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以及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税收种类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不包括各类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以及费改税)不低于20万元(自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前两年含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额);高端日用化工和化工新材料投产达效后亩均投资(指纯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以及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亩均税收(税收种类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不包括各类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以及费改税)不低于15万元(自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前两年含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额);搬迁入园、改扩建、现状技改等化工企业需达到《新乡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发展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确定的A类(优先发展类)、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并同时满足亩均投资和亩均税收强度要求。

(四)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属于填补国内空白产品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高新技术化工产业项目,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事一议,可适当放宽投资额限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报省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审查。

(五)新建化工项目严禁使用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中禁止、限制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六)对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鼓励招引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知名上市公司、行业前30强的企业入园投资,投资标准可“一事一议”。

2.支持“双一流”高校和学科、知名科研院所创新成果在园区转化,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可“一事一议”。

3.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成果鉴定,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机构)组织国内该行业至少3名知名专家参加,并出具其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意见。

4.对亩均投资不低于234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化工产业项目等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用地可实施“标准地”出让或弹性年限、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弹性出让政策,对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县政府将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项目用地情况及企业意愿,决定项目用地的供应方式和出让(租赁)年限。

四、项目入驻办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并向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驻申请。

(二)项目入园实行“三级联审”制度,即专家评审、会议联审、政府批准。

1.专家评审。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初审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7名项目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主要针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投资者背景、环境影响、安全评价、项目规划、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专家审查后,填写评审意见表报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会议联审。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产业集聚区招商服务局、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商务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科工局、水利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会议评审,各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填写会审意见表。对有质疑的项目,由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到现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形成会议审核意见。

3.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入园的项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下发通知。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准入通知;对审定没有通过的项目,由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不予准入通知书。

(三)项目投资人凭项目准入通知书到县直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有关部门在核准、备案或出具意见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相互征求意见或以其他部门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五、项目申报材料

(一)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可研编制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研报告的深度和范围应能满足安全条件准入评定使用要求。

(二)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评价材料(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业化装置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三)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四)项目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监督与管理

(一)准入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方在无特殊情况且未说明原因1个月内没有签订入园协议的,取消准入资格,且不再进行评审。

(二)落户企业要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三)入园企业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可以签订延期协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验收,未提出申请并签订延期协议的,或者在延期届满仍未能竣工验收的,视情节可取消或减少相关优惠政策。

(五)对符合“标准地”政策的入园企业,按照《新乡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符合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的入园企业,按照《新乡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管。

(七)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对项目产出强度、税收效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情况进行评估。

七、项目退出机制

(一)适用范围

医药化工先进制造业园区内所有企业。重点是建设速度慢、科技含量低、安全风险高、环境污染重、土地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可认定为退出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经催缴仍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在延津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

2.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在投资有效期内未履行投资协议,私自放弃投资项目建设的。

3.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投资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4.因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无特殊原因6个月以上仍未实质性开工的。

5.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获得项目用地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包括间接转让)、擅自出租用于建设其他项目、抵押项目用地使用权的。

6.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或构成其它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的情形。

7.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规模或产生实物量,经县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或下达整改指令1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8.项目投产达产后,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相关指标,或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9.企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0.享受弹性供地政策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未按期向县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提醒后仍不配合的,或被县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的。

11.符合“标准地”政策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达产后,经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

12.非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如宏观政策改变、自然灾害等)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调查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县政府认定。

13.其它不符合医药化工园区发展的情形。

(二)处置办法

1.经调查核实,符合项目退出条件的,由县政府及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书面下达投资项目退出通知书。

2.项目退出通知书下达后,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退出有关信息,待处置完毕后,撤销相关信息。

3.对尚未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按约定自动终止协议的,由引进单位牵头依法无偿收回,对项目重新实施招商引资。

4.对退出项目,除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外,土地使用权等依照法律法规或有关协议予以收回,其动产(设备、钢架车间等)限期拆除,不动产(普通车间、永久性建筑物)根据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补偿方式,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或单方面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待协商后给予适当补偿。

5.分期实施的投资项目,首期被认定为要求退出项目的,停止下一期项目实施,终止该项目投资协议。

6.退出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行业规划发展政策,造成环境污染、土地闲置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7.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投资强度被认定为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以上的,按实际总投资强度和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之比重新核定土地面积,依法按出让时的原土地实际取得价格收回多余部分土地使用权。

(三)退出方式

1.无偿退出。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履行或在合同(协议)约定时间内未达到合同(协议)规定的指标的,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实施要求用地单位限期自行迁移或拆除。

2.协议退出。对于政府与企业互有瑕疵,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的方式置换,有偿收回土地价格不超过原土地取得的成本价。

3.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新招引的企业收购园区退出企业。

4.其他退出方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可通过与退出企业协商,“一企一策”,采取其它退出方式。

八、本办法由延津县医药化工先进制造业园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来源:延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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