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区: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释说明(征求意见稿)

2021-06-09 15:10:24 智能制造政策

1

一、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一)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1.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上一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国高企要求(即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比分别达到5%、4%、3%以上),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标准,对增量全区排名前100的规下(限下)企业和排名前50的规上(限上)企业,按其研发费增量部分资助以10%为基数,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国高企要求(5%、4%、3%)每1个百分点的资助比例增加5%,最高不超过25%,每家规下(限下)、规上(限上)企业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0万元,与省市区研发投入政策有重复部分采取就高补差。(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科)

2. 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省级评审或省级评审通过但国家未通过的首次申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如引进当年新认定或重新认定,则就高奖励);对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科技局高新科)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科)

4.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5.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科技奖项对我区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50%、25%奖励,第四完成单位(含第四完成单位)以后的不予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科)

(二)强化产业链协同创新。

1.对列入年度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计划清单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其中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资助最高300万元,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最高100万元。(原则上企业的同一项目如已获国家、省市重大创新/重点研发项目立项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科)

2.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亿元和20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技局企业服务科)

对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科)

3.对获认定的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科)。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上年度合同实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其中“揭榜挂帅”类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其他合作项目最高资助 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科)

2.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①对在我区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杭州市临安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实施细则》对技术转移中心当年运行绩效进行考核,按考核分值进行资助:95分以上30万元,90-95分20万元,80-89分10万元,60-79分5万元,60分以下不资助。

②对在我区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类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实现技术转移的,按该机构当年与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关联交易除外)的实收金额的20%予以奖励;实现成果转化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单个机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奖励当年最高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科)

3.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对注册在我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持证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分别按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3%、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经纪人)年最高奖励3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科)

4.鼓励我区企业和创业者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部分可全额兑现,超过1万元部分兑现50%,单个服务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科)

(四)加大创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

1. 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每个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给予每个8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2.对评定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级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数字经济科)

二、推动制造方式转型升级

(五)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技改)力度。

1.经认定的“工厂物联网”项目并经备案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和外购软件、云服务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8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2.经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2018年以前核准、备案且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3.对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不超过1亿元的资助,其他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4.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5%和10%的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1.智能化诊断项目按《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2.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聚能工厂”(“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3.对评定为省、市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4.企业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云上创新转型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5.对5G等新一代通信技术进行生产性应用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通信服务费30%资助,分别不超过25万元、25万元、1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七)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

1.获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分别按照国家、省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省级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绿色数据中心的,分别按照国家、省级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列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能效之星”、绿色设计产品等绿色技术(产品)目录的,分别按国家、省级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电平衡(水平衡)测试验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和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4.对新增或更换成一级能效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制造业企业,按变压器容量给予80元/kVA一次性资助;对新增或更换成一级能效高效节能电机的制造业企业。按电机功率数给予60元/kW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15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能源管理科)

(八)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对获评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科)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对在当年停产实施淘汰的(以审计报告中的停产时间为准),按淘汰拆除生产设备净值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再投资制造业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比例增至60%,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对非当年实施(列入原淘汰计划未实施淘汰或已实施淘汰未申报)或无法提供拆除生产设备净值依据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享受过征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

(十)打造企业“雁阵”梯队。

1. 支持企业跨越发展,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企业(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杭制造业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或以在杭制造业营业收入统计),分别给予2000万元、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2.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无市级认定)

3.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三年营收保持增长的企业,再追加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十一)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实施表彰奖励。

1.①每年对区规上(限上)创新十强企业和规下(限下)创新十强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②每年对工业总产值前十强、实缴税收前十强企业(集团口径)进行表彰,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每年在年营收亿元以上、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中开展亩均综合绩效评比,综合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2.每年评选一批区级年度优秀企业家、优秀创业者,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三年评选一次十大功勋企业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二)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各类展会。

①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或经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认的各行业协会组织5家(含)以上区内企业参加的国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按最高1万元/标展给予展位费资助,单个标展展位费不足1万元的按标展展位费实际金额资助。

②自行参加国内专业性展会(专业性展会是指展示某一行业甚至某一项产品的展览会,如汽车展、食品展、通信展、家具展等),且单个企业当年参加国内展会的展位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展位费支出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

③组团展会公共布展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当年公共布展费的全额给予工业行业协会(组织经确认为组团参展的行业协会)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2.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

鼓励企业(具备进出口权的出口型企业,包括生产制造型企业和贸易流通型企业)通过参加国际性展会(含线上展会)拓展海外市场的。对参加省市认定的境外重点展,摊位费在省、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补足剩余部分,每个展会最高资助6个展位,其中对自办展额外配套资助人员费2万元;对参加区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境内外国际性展,给予摊位费不低于80%的资助,每个展会最高资助6个展位,其中对区级自办展额外配套资助人员费2万元;对企业参加其他境外展,给予摊位费不低于70%的资助,每个展会最高资助3个展位。该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以上参展单个企业当年最高50万元。

3.组团展会公共布展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当年公共布展费的全额给予工业行业协会(组织经确认为组团参展的行业协会)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十三)支持制造业外贸平台发展。

1.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被评为浙江省级海外仓的,依照评定文件,对建设主体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公共保税仓建设。在当地自主建设公共保税仓支持制造业企业外贸发展的企业,按规范建设,取得海关认定的保税仓运营资格,并为5家以上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十四)鼓励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每年组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特别重大的创新创业大赛、产学研合作、全国性产业峰会、论坛等经批准的活动,给予活动经费全额资助,单个活动最高3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五、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

(十五)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新建、扩建标准厂房在5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并由市场主体实际使用的,第三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四层按6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五层按7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六层起按8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十六)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

对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十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1.根据考核和评定,给予孵化载体创建主体每年最高150万元的基础考核奖、最高200万元的业绩提质奖、地方贡献奖励。(参见双招双引政策实施细则)(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①生产制造类省级小微企业园,经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认上一年生产制造业销售产值占园区总销售产值比重超过50%以上,当年绩效评估为A类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年超过50%,且连续三年绩效评估均为A类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②生产制造类省级小微企业园,经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认上一年生产制造业销售产值占园区总销售产值比重超过50%以上,当年绩效评估为B类的,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年超过50%,且连续三年绩效评估为B类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③生产服务类省级小微企业园,当年绩效评价评估为A类的,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年超过50%,当年绩效评估为A类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④生产制造类省级小微企业园在企业培育、房租减免、园区服务上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每年。(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六、提升服务保障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平台。

经认定,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服务我区生产制造型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按照服务合同和发票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资助,单个平台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十九)加强资金保障。

继续实施临安区工业企业发展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本区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的使用,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组建运作好总规模20 亿元新制造业产业基金,重点投向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特色优势产业。(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七、附则

1.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凡涉及与本政策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实行进档补差奖励,不重复享受。

2.对全区工信经济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帮扶困难企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3.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各类表彰奖励。

4.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4月19日之间涉及事项参照执行。

5.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企业品牌(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建设、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条款参见服务业政策。

来源: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智能制造政策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3682461590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