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瑞安市扶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八条政策措施

2021-03-14 10:00:37 智能制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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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经信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司法局、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投促中心等9个部门共同发布了《瑞安市扶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八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措施》出台的背景

为加快推动我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瑞安成为长三角南翼创新智造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省、温州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适用《措施》的对象

《措施》适用于市域范围内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奖补对象,所称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是指被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入战新产值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

三、《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政策措施共8条,内容涵盖平台能级、产链提升、企业培育、公共服务、金融支持、品牌打造等多个方面,具体为:

(一)提升战新产业平台能级。一是强化战新用地保障。规定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亩工业用地用于战新产业项目,其中省“万亩千亿”平台、开发区等重点平台新增战新产业用地占本平台年度工业供地量90%以上。二是扶持战新产业集群发展。落户我市重点产业平台且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战新产业重大项目和高科技前沿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确定综合扶持措施。三是优先支持战新企业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并提供一项目一专班服务。

(二)强化产业链提升。设立1亿元产业链提升专项资金。一方面,鼓励产业链协同智能化改造。对于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关键零部件配套供应商开展产业链协同智能化改造的,以配套供应商协同项目总投入核定投资额,参照智能化改造、两化融合政策标准补助。另一方面,强化链主型企业培育。对于战新龙头企业本地工业产品年度采购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新增采购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给予2%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开展战新企业“市长奖”评选。设立1000万元战新企业“市长奖”专项资金。参照市长质量奖的模式,通过每年评选最多5家战新企业“市长奖”和最多10家“市长奖”提名奖并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的方式,在全市树立一批优质的战新企业,提升战新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四)大力引育公共服务平台。设立20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引育专项资金。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注册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专业认证、数字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法人机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落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的技术研发、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自注册次年起5年内,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三年90%、后两年50%奖励,且不受《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中“试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条款的限制。

(五)强化金融支持。设立5000万元“战新贷”“三化贷”贴息(担保)专项资金。一方面,对“战新贷”进行贴息。就是对于持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上年销售额增长15%以上、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的战新企业,按实际利率且不高于一年期LPR利率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政策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复享受贷款贴息的,按就高原则补助。另一方面,对“三化贷”进行担保。就是每年从新增实施智能化改造、绿色化发展、信息化登高项目且需要融资的企业中竞争性筛选30%的企业,对这些企业因融资产生的担保费按不高于瑞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费率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单户企业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可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六)激励企业兼并重组。规定在国内并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并达到控股要求,总部在我市或并购项目回归我市的:(1)对其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我市企业被并购重组的,给予被并购重组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并购重组所产生的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 50%的奖励。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引入实际外部投资2000 万元以上的,从完成投资的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前一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0%。

(七)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设立1000万元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在上级补偿基础上,再给予其年度实际保费10%的补助。对温州市级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给予其年度实际保费50%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多可连续补助2年。

(八)强化区域品牌培育。设立5000万元区域品牌拓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品牌策划宣传、标准质量提升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建设,支持举办区域品牌巡展发布会、行业展销会等活动。

四、《措施》的执行时间

本措施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相关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由各主管部门于本政策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制定公布。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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