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集成电路产业是市委、市政府部署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将集成电路产业列入十大新兴产业首位。为加快建设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提升产业核心承载能力,吸引国内外集成电路龙头企业、高端人才、科研机构加快向园区集聚,2022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办字〔2022〕72号)》,为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鲁政发〔202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2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青政办字〔2021〕6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2号)
三、出台目的
为促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推动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建设,提升产业链完整度和竞争力,打造中国重要的集成电路产业集聚高地。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申报事项、申报程序、职责分工、监督检查、附则等。主要针对《若干政策》中的第三、五、六、七条涉及科技创新、资本保障、招商引资、企业集聚的部分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其中,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研发机构研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入园企业房租补贴三条政策实施细则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经济发展部会同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规模奖励、基金投资并形成实体奖励两条政策实施细则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财政金融部会同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鼓励以商招商对引荐单位奖励本条政策实施细则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产业促进部参照《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奖励政策》相关内容制定,并会同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组织实施。
《若干政策》有关条款未纳入本实施细则,其中
1.《若干政策》第一条(市财政每年出资1亿元用于园区建设)由市财政局单独制定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2.《若干政策》第二条(强化用地保障支持)将按各级管理部门已有管理办法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3.《若干政策》第三条的第二段(按现行科技计划体系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将按市科技局现有管理办法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4.《若干政策》第四条(强化人才引育支持),其中,一是购房优惠政策,因本条政策特殊性,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未来由企业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直接协商签订引才留才协议;二是市级重点人才工程推荐,由市组织部出台24条产业链相关的人才工程推荐办法,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三是成立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建议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推进工作应和产业联盟的组建工作协调推进,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5.《若干政策》第五条第一段前半部分(成立总规模30亿元集成电路专项引导资金),市财政局已安排总规模30亿元市本级基金,今年市财政局和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已落实各1亿元的基金预算,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6.《若干政策》第八条(强化产业交流合作),按市贸促会现有政策办法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7.《若干政策》第九条(强化园区用能需求保障),按市、区两级发改部门现有管理办法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8.《若干政策》第十条(强化现有政策支持),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26号)规定程序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五、执行期限
1.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2号)的配套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9日。
2.2022年11月30日若干政策发布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咨询电话
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大数据部) 0532-86763697
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0532-86976830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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