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2023-06-15 10:00:34 园区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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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马政办〔2020〕5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马鞍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是指经开区(示范园区)内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报审等工作的部门、两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审核机构,是指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的部门,即办公室(法制办)。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包括:以经开区(示范园区)名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如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公告、决定、意见等。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经开区(示范园区)名义制定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和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给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扶持政策、奖励等重大授益性的政策和措施等。

第六条 属于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承办机构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提请开展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审议或提交签发人签发。

第七条 承办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办公室(法制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二)制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三)程序性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意见和集体讨论研究材料等;

(四)政策解读材料;

(五)针对不同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第八条 办公室(法制办)应当对承办机构报送的审核材料是否齐备提出意见,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法制办)可退回或要求补正。承办机构未补正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说明情况。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中。

第九条 办公室(法制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

(四)是否与本机关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办公室(法制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政策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办公室(法制办)应当及时开展合法性审查,审查时限从收到承办机构提交送审稿时开始计算,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给留出必要审查时限的文件,办公室(法制办)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二条 办公室(法制办)在办理文件制发过程中,应当对承办机构拟发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初步判断,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文件而未开展合法性审核的,告知承办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办公室(法制办)法审。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送审稿程序、内容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无其他需要修改事项的,办公室(法制办)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法制办)应当作出将送审稿退回承办机构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原有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文件的;

(七)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承办机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办公室(法制办)可以对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承办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办公室(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办公室(法制办)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合法性审查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整理、登记、归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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