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解读

2023-06-06 10:00:21 园区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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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经开区发布《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以下简称“8条措施”),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8条措施”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集聚办法的通知》(武经开〔2017〕25号)作为经开区最早出台的惠企支持政策,从2017年出台到2019年第1次修订(《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开〔2019〕32号),已实施5年。政策条款简明易懂,成为经开区招商引资、经济运行的重要抓手。武经开〔2019〕32号文有效期3年,已于2022年7月2日到期。按照构建经开区“1+7+X”政策体系的相关要求,聚焦新项目落地、要素保障以及项目发展壮大三个方面,“8条措施”对武经开〔2019〕32号文进行修订完善。“8条措施”是“1”,是武经开〔2019〕32号文的延续,本身自成体系,同时兼顾“7+X”,项目引进条款突出“招大招优引强”,以协议兑现为主,落地项目发展壮大条款以普惠政策为主。协议兑现条款门槛高、支持力度大,整体纳入项目财政贡献平衡体系,视项目情况给予支持。普惠条款与市、区已出台普惠政策保持一致,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起草过程

(一)政策借鉴和征求意见情况。“8条措施”借鉴了先进国家级开发区的成熟经验和政策措施,进行了优化调整。“8条措施”前期进行了多次研讨,对外进行6轮部门、园区意见征求,共征集部门、园区共30余条修改意见;同时,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政策修改情况。“8条措施”沿用武经开〔2019〕32号文整体框架,根据新项目引进较为集中的诉求新增了“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支持产业协同”两条政策,同时吸纳了市、区已出台的总部、股权投资、人才、外资等最新支持政策相关内容,形成了目前8大条、20小项支持的框架结构。

三、主要内容

主要条款分为8大条,其中前三条“支持项目落户”“支持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主要是新项目落户支持,第四、五、六条“奖励人才和招商大使”“支持企业用地用房”“支持金融服务实体产业”主要是要素保障支持,第七、八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产业协同”主要是项目发展壮大支持。

第一条  支持项目落户

(一)对新落户项目,投产3年内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或项目投入运营3年内年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自达到当年起,最高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8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累计最高支持1200万元。已在本区经营的公司(含分公司),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且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可参考原公司财政贡献,对其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按照80%给予连续3年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本项支持与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二)对新落户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按照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三)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纳入国家商务部FDI统计),按照6%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本条第(二)(三)(四)项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

(一)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落户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为2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6%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200万元。

(二)对已投产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新增投资纳入本区工业投资统计,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为2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6%给予支持,最高支持800万元;符合本区“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导向的项目可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工投项目入库奖励”为新增条款。对新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重点项目,计划总投资达到1亿元的,奖励2万元。计划总投资每增加1亿元,对应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安排不低于50%的奖励资金对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人才和招商大使

(一)人才收入奖励。对新落户项目,项目公司区内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为100%。

(二)人才购房购车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给予最高15万元生活奖励或购房奖励及最高1万元购车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购房奖励及最高6000元、3000元购车奖励。

(三)招商大使奖励:

招商大使新引进工业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工业、服务业项目奖励与外商投资项目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企业用地用房

(一)本区重点产业项目受让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新落户项目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累计新增设备投资1500万元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税费)的8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元/平方米;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税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2.5元/平方米。原则上单个项目享受支持的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增幅50%以上的,可累计支持3年。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闲置、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三)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或商业用房的,最高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总金额为购买合同价格(不含其他税费)的30%,最高支持800万元。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最高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支持;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最高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3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原则上享受支持的面积最高3000平方米;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照当年合同租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产业

(一)为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促进财政与金融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筹备设立武汉车谷发展母基金,基金总规模500亿元,首期规模100亿元。围绕本区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采取“子基金+重大项目直投+专项基金”等方式,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资体系,瞄准行业龙头企业、有技术有市场的高成长性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投资带动并吸引相关产业落地。

(二)对新落户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本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本区的子公司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

(三)对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本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扩大规模奖励:

对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产值增幅分别给予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2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本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其营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

对本区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其产值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产值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市区两级)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对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进入武汉经开区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拓展外贸奖励。对新入驻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的项目,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按每1万美元5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总额最高250万元人民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三)质量品牌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武汉名品的组织或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质量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保障经费。

第八条  支持产业协同

对新落户项目,其在本区生产的产品首次供应本区无资产关联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年度供应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年度供应金额的5%对供应企业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政策的原则要点

本措施由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授权武汉经开区招商局解释,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实施细则》(见附件)同步施行。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可突破本措施给予更大力度支持。

获得支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及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外贸进出口等相关数据。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并用于本区项目发展。

来源:武汉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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