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33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支持商贸、文旅等消费领域品质提升,大力发展品牌企业、品牌商品、品牌服务,优化大众消费、品质消费、高端消费供给,更好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对在西永综保区税务局纳税企业提交的政策申报,由西永微电园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消费集聚区
第三条 对新建自持商业综合体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在商业综合体正式营业一年后且面积达到该商业综合体总面积80%的年度,分别给予投资者8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在高新区汇总结算,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企业整体打造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市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市级夜市街区称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引进具有优质资源整合能力的平台型企业和具有跨区域营销和结算功能的新消费总部企业落地高新区,对孵化或引进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2亿元的平台企业和总部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推动消费品牌集聚
第六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住宿及其他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以及“中华老字号”品牌在高新区内开设首店。对落户高新区并注册成立法人企业的品牌重庆首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招引落地知名品牌重庆首店的商业载体运营管理企业,按每个品牌首店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限上零售业销售额统计的汽车4S店,当年销售额达5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
第四章 鼓励创建商业品牌称号
第八条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重庆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文化精品原创及IP运营,对原创文化产品,或者引进国内外知名、优质IP资源,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提升文旅体验商业价值
第十条 首次参评被评定为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市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已取得AA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每年复核合格的,按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分别给予运行补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 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酒店,分别奖励300万元、600万元;通过三年期评定性复核的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酒店,奖励100万元。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四叶级绿色饭店、五叶级绿色饭店的旅游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第十二条 新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全国旅行社集团二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二十强旅行社、入境接待三十强旅行社等国家级荣誉,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重庆市旅游工作先进单位等市级荣誉,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多项国家、市级荣誉的,或成功申请多项市级项目的,按一项计算)。
第十三条 鼓励参加文化创意产业重大活动。对经高新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参展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用按市级部门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其中,市内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次,市外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次,同一企业一年内只可享受补贴一次。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文化创意项目落地。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特色文化创意项目,符合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且对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功能性服务项目,具有发展前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高新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推进数字消费建设
第十五条 支持智慧商圈、智慧菜市场等示范试点,鼓励企业采取小程序、直播、微信、短视频等社交平台,提供“云逛街”体验式服务场景。经高新区商贸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建设(改造)总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稳增长促消费
第十六条 对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和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
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25亿元且年增长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5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至25亿元(含)且年增长10%(含)以上的,扶持金额为3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至10亿元(含)且年增长15%(含)以上的,扶持金额为10万元。
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且年增长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5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至10亿元(含)且年增长10%(含)以上的,扶持金额为3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至5亿元(含)且年增长15%(含)以上的,扶持金额为10万元。
餐饮业和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且年增长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20万元;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至5亿元(含)且年增长10%(含)以上,扶持金额为10万元;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至1亿元(含)且年增长15%(含)以上,扶持金额为5万元。
第十七条 高新区内大型法人商贸流通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发展,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高新区汇总结算,对每年度新增直营连锁网点5家以上的企业,且限额以上销售(营业)额年度增长达到2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八条 高新区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在高新区内新建门店,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推动文化创意企业稳增长。“四上”在库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奖励5万元,连续两年同比增长30%以上,奖励10万元,连续三年同比增长30%以上,奖励1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内外知名评判标准: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
第二十一条 “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华老字号系信息管理老字号名录为准。“重庆老字号”以重庆市商务委认定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区级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似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改发、审计、财政、文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取消获得奖励,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具体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另行制定申报指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政策兑现资金来源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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