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投资环境,加快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依据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大招商招好商”攻坚战役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委发〔2021〕12号)中“鼓励各县(市、区)或市管园区根据自身财力状况,“一县一策”“一园一策”制定差异化扶持政策,对招引重大产业项目进行奖励”的精神,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04号);
2. 《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大招商招好商”攻坚战役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委发〔2021〕12号)。
三、目标任务
提高我市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土地,高效推动我市工业发展,持续优化入园项目质量,提高园区经济效益。
四、制定过程
由市工信局起草,三次向市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永安市税务局、永安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两次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最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主要内容
《永安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分总则、入园条件、入园管理、用地管理、奖励措施、合同履约、正向激励、附则共八章二十一条。
第二章是入园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必备条件等。其中,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和商务厅《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04号)文件精神,要求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15万元/亩(其中落户北部工业新城化工及生物制药集中区项目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等。
第三章是入园管理,包括入园要求等。要求属地与购地入园项目所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内需明确三个事项:1. 需按投资规模约定项目的建设周期。项目投资1亿元内的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1亿元以上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更合理的建设周期;2. 需明确免责条款。如果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经双方认同的其他情形等,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合同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3. 需明确退出机制。项目退出的收购价格:土地按不高于企业购地的成本价,地上建筑物按不高于市场评估价,具体出让情形由园区根据不同项目实际予以明确。
第五章是奖励措施,包括建设进度奖、投资强度奖、厂房多层奖、经济贡献奖和实行“一事一议”条件等,由属地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建设进度奖、投资强度奖和厂房多层奖的奖励金累计不得超过项目业主交付的地价款总额的20%;各项奖励金在企业投产后申请认定兑现,市财政局根据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意见与各园区进行结算,资金由项目所在园区统筹解决。奖励金用于企业续建、扩大生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技术研发投入、产品创新、企业科技创新等。
第六章是合同履约,包括进行亩均贡献指标量化考核标准、优惠政策落实程序等。其中,考虑园区开发建设实现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对入驻园区的项目,其给我市的财政贡献能够基本覆盖土地开发成本后,经申报同意后,可不再对项目进行亩均贡献指标量化考核。具体为:土地开发成本(以实际测算为准)扣除土地出让价后(土地出让价以实际摘牌价为准;若项目享受相关地价优惠政策,则土地出让价需扣除享受优惠部分后再进行测算),差额部分需进行亩均贡献指标量化考核。即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下一个自然年为第一年,五个自然年度内,各年度实际缴纳亩均贡献地方实得部分相加累计超过差价的,则从下一年度起不再对企业进行亩均贡献指标量化考核。
若未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年亩均税收也达不到最低强度要求的,需补齐土地开发成本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且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奖励)。企业不配合或缴交达不到要求的,园区有权根据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启动退出机制。
六、范围期限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包括永安尼葛高新技术开发区、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等二类及以上工业园区,适用于拟入园购地制造业项目。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七、关键词:项目入园管理
联系人:郑书林 联系电话:0598-3633022
来源: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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