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推动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园区)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园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贸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是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先行启动区,也是促进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的重要试验地,肩负着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任。企业及项目入区的管理,应以优化保税区科技创新环境,保障高端科研项目及保税项目空间为目标,发挥各产业部门在产业优化布局的推动作用,形成良好的入区项目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入区企业及项目须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定及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定位要求,并经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
第四条 对按照本管理办法核准入区的企业及项目,将采取白名单制,依法依规提供通关通行便利。本办法颁布前已入驻福田保税区但属于不合适入区类别的企业及项目,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园区主管部门有序引导企业及项目向区外合理转移。未及时转移的企业及项目,不得享受区政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属下列类型的科技企业及项目,鼓励入区:
(一)基础研究类
高端研发机构类: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在保税区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联合地方创新平台、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深圳市基础研究机构等高端研发机构;
科技基础设施类:建设或参与运营生命、信息、材料等学科和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研发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二)应用研究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及前沿核心技术研究,建设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
(三)技术创新及开发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重点开展合作研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开放服务、工程化技术集成、规模化试生产等高端研发服务或生产性服务的科研平台。
(四)转化孵化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参与出资建设的,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对初创型企业进行培育的创业服务载体。
(五)其他科技服务类
为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服务、检测认证服务等服务的科技企业或平台。
第六条 属于下列类型的保税企业及项目,允许入区:
(一)保税服务类。包括研发、检测、维修,保税展示、服务外包、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和其他保税服务型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二)保税物流类。包括出口集拼、进口配送、简单加工、国内结转和物流综合型。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境内配送,或结转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三)保税加工类。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四)必要配套服务类。主要为面向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通讯、基本医疗、餐饮等服务项目。此类型核准采取配额制,配额指标根据福田保税区年度企业及项目入区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属于下列类型企业及项目的,不予入区:
(一)以面向国内市场为主,内销成品高税率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二)主要原料是国内原料并征收高额出口关税(或实施出口贸易管制)的生产型企业。
(三)生产加工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产品,以及其他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四)以来料加工的方式承接加工业务的企业。
(五)办公地点在园区内,主要经营地在园区外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及项目。
(六)建筑、房地产和娱乐休闲等不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方向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要求的企业及项目。
(七)其他与福田保税区产业定位不符,不适合入区的企业及项目。
第八条 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可向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办理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以下称入区证)。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税区项目入区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租赁意向书;
(四)租赁房屋产权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经营业务情况说明;
(七)承诺书;
(八)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九)《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备案登记回执。
入区证有效期1年,届满前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按新入区标准予以核准。
第九条 企业及项目以鼓励入区类型申请办理入区证的,须经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意见后向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业务情况说明;
(四)承诺书;
(五)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说明。
第十条 已入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入区证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股权变更;
(五)营业范围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入区证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
(四)租赁房屋产权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企业内部对变更事项的决议书;
(七)变更情况说明;
(八)原入区证明;
(九)《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备案登记回执;
(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企业因变更,不符入区要求的,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注销入区证明。
第十二条 已入区企业注销的,应同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注销入区证明:
(一)深圳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内部对变更事项的决议书;
(三)变更情况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原入区证明;
(六)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收到企业入区、变更及注销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申请企业颁发、变更或注销入区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来源: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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