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化工园区提档升级安全整治方案

2022-10-12 09:00:59 园区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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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深刻汲取兰州新区甘肃滨农科技有限公司“6·16”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降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优化化工园区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安全管理能力,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化工园区评估认定

(一)市州人民政府自评。按照《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化工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对化工园区现状条件和认定资料开展自评。(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省级认定公告。对自评符合《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建设标准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厅提交认定申请文件和自评材料。省工信厅牵头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资料和现状条件进行现场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告。(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3月31日)

(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复核。各化工园区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十有两禁”要求,从园区设立、选址及规划、布局、准入和退出、配套功能设施、一体化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等方面开展自查整治提升,各项措施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实施。省应急厅对所有公布认定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全面复核,存在的问题纳入“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2022年底前,安全风险为较高(B类)的化工园区达到一般(C类)或较低(D类)安全风险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关停退出。(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

二、严把园区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口

(四)明确项目禁入红线。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甘办字〔2021〕4号),各地明确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规划,在引进化工项目落地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对化工园区安全准入条件和“禁限控”目录进行修订完善,2022年10月31日前抄报省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等部门。备案部门要结合职能工作,对照安全准入条件和“禁限控”目录,在建设项目立项等环节对建设项目进行准入审核,对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立即终止入园程序,对已引入的进行清理整顿。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禁止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进入园区。较高安全风险(B类)化工园区不得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已审批的项目,立即停止下一步许可事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严格园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按照《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危化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应急危化〔2022〕88号)要求,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审查。省级实施的项目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配合开展申请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首次发证企业必须由许可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应急管理部门应统筹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对园区基础设施完善、专业监管人员充足、产业链清晰、应急处置能力强的园区优先许可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与园区可接受安全风险不符、应急处置能力不匹配、产业定位不契合的建设项目不予许可。(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严把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甘肃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要求,化工园区应完善承包商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承包商“黑名单”,并通过考核进行“动态调整”。化工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企业所有车间厂房、设备设施等建设竣工后,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规范企业试生产安全管理。试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和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明确试生产条件,严格控制现场人数,落实“三查四定”相关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建设项目第一次投料试车时,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机构)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试生产方案论证的专家也应到场指导。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项目在试生产前必须接入省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接入完成情况由市州验收。(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八)完成园区重要安全设施建设。按照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十有两禁”释义》要求,所有化工园区建成供水、双电源、公共管廊、公共事故废水应急池设施并投入运行,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

(九)推进园区公辅设施建设进度。要按照封闭化管理、智能化管控平台、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等建设要求,明确工作方案,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实施。(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

(十)管控园区非生产人员数量。园区生产区域不得有居民长期居住,企业职工不得以值班、检修等理由在企业厂区长期生活居住。鼓励园区通过多种方式在园区生活区建设企业职工周转宿舍,方便园区非工作时间生活休息。(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

(十一)打造园区安全培训基地。按照《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网络建设工作方案》,采用自建、共建、接受服务的方式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培训空间,2022年年底基本覆盖一般安全风险(C类)化工园区,保障化工园区和企业所需专业人员力量。推进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兰州新区和兰州市西固区在“十四五”末建成完善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十二)加强园区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甘环固体发〔2022〕50号),落实园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重点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问题,突出整治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方式与环评文件不一致等严重问题。落实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园区危险废物清单台账,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安全监管。防范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风险,建立园区所有危险废物反应矩阵,明确相互“禁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确保处置环节安全风险可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

四、提高园区安全监管能力

(十三)配备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甘肃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要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75%,具体人员配备数量按照《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十有两禁”释义》要求执行。化工专业背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常态化管理,不得因工作调整等原因造成专业人员力量削弱。(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

(十四)理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各地人民政府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园区管委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对化工园区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方式,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主体清晰、责任明确。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探索通过委托执法、设立应急管理分局(所)等方式,推动执法力量前移,加强园区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并持续推进)

(十五)完善线上安全监管系统。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积极建设园区和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开发运用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管理、封闭化管理、应急处置、智能巡检、人员定位等功能,提升园区智能化管控水平。(责任单位: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并持续推进)

来源: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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