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投资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高质量投资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市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的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简称全级次企业)。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级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生产经营性项目和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股权投资。包括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经济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公司、参与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债转股、兼并等;
(三)其他投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矿权、特许权、软件、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开展前述投资项目(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涉及股权投资的,投资额是指认缴出资额和后续需要持续投入的金额。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层级,区属国有企业为第一级,其直接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二级,第二级企业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三级,以此类推。跨层级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作为其上级企业;实际控制权难以认定的,以持有股权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其上级企业。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企业层级,规范各级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履行投资主体责任和股东职责,依法接受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促进科技进步,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提升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以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对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明确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红线底线要求。
(一)严禁投资不符合国家和投资所在地现有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的项目;
(二)严禁投资不符合企业规划的项目;
(三)严禁投资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项目;
(四)严禁投资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项目;
(五)严禁刻意拆分或调整投资项目投资额规避监管的投资项目;
(六)严禁与资信不佳、财务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项目;
(七)严禁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非经营范围内的投资;
(八)严禁并购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或对其进行投资;
(九)严禁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初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企业根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风险管控;
(五)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八)对全级次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九)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十)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应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归口,加强投资决策授权管理。企业原则上不得向下授权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并签字备查。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依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能力,按照“应入尽入、能入全入”的原则,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初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应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水平。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基本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年度投资计划中涉及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稿,次年2月10日前报送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预期收益;
(六)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报酬和通货膨胀等因素,测算本企业基准收益率及收益率浮动区间,并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将在后续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时作为参考依据。企业基准收益率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重点论证资金来源、融资渠道、融资成本、投资回报等方面,根据论证结果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初审后报管委会核准。
年度投资计划核准后,企业如需新增年度投资或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应履行相应手续,于当年9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初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核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新实施的投资项目,应深入进行原材料、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包括项目概况、投资必要性及效益分析、决策程序以及其他事项;
(二)安全、环境评估以及其他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五)财务意见书;
(六)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如董事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须提供书面材料);
(七)外部董事意见;
(八)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九)合作方的资信证明及合资、合作框架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十)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认为须上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项目,企业应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向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股权投资请示。内容包括投资必要性及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资金来源、决策程序(企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以及其他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标的企业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股权投资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财务、法律、安全、环保等);
(七)出资协议文本或收购(受让)股权协议(合同);
(八)相关方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九)法律意见书;
(十)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认为须上报的其他材料。
企业新设独资子企业的,无须提供本条第(四)、(六)、(七)、(八)项涉及资料;新设全资、合资子企业的,无须提供本条第(四)、(六)、(八)项涉及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开展涉及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投资项目(活动),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项目(活动),除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投资目标国(地区)及目标市场的综合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有关投资目标国政治、外交、宗教信仰、民族、文化、法律、经济、市场、环保、税费政策、人力资源、行业竞争、发展阶段及趋势等背景状况的全面评估和对策措施;
(二)境外投资项目(活动)专项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
(三)投资项目(活动)合作各方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四)属于并购重组项目(活动)的,应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并购重组方案;属于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项目的,应出具至少具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条件的资源勘查报告及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五)境外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合规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活动)管理,涉及境外投资项目(活动)的企业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活动)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初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核准审批投资项目,企业在签署相关文本协议前,应取得核准文件。未取得前,确因商务原因需签署文本协议的,文本协议应载有“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的前置条款。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强化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再决策。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适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初审后,报高新管委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要加强事中监管,强化跟踪,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报送投资进展情况,重点说明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对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及运行效果。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及结构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境外投资的规模、行业分布等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全面真实、统筹协调以及利益回避原则,在项目投入运营后两年内对市场化投资项目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并于完成后的次月将后评价报告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警示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完工后,企业应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高新区财政局(审计局)根据工作需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调查、审计延伸等多种方式,推进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存在重大问题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启动追责问责程序等措施。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以合规管理、风险防范为重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化监控,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报告,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投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加强对外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项目风险防控,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开展专项风险评估,科学研判并购项目价值,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避免企业规模盲目扩张。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额度范围、时间要求等,均包含本数;货币计量单位采用人民币;相关资料涉及的数据应符合财务统计数据发布时限和要求,使用相应时点的最新数据。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境外投资项目(活动)应遵守目标国(地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不包含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的对外投资,对基金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基金设立时,由基金出资企业拟定监督管理方案经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初审后,报高新管委会核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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