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2022修订)》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8〕37号)(以下简称原意见)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至今,对我市小微企业园规范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小微企业园建设不断推进,原意见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故经市政府同意,特修订原意见。
二、总体思路
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的《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1〕58号)文件精神,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兰溪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对原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三、适用范围
市政府会审通过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和经县(市、区)、市、省三级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关于组织领导
为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组织领导,专门成立市小微企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市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经信局,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负责小微企业园建设日常管理。
(二)关于建设目标
原意见:建设目标是至2020年止,现修改为:争取到2025年,建成小微企业园22个以上,入园集聚小微企业600家以上,创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2个,基本形成产业集聚、企业集中、服务集成、发展集约的小微企业园新格局。
(三)关于建设标准
原意见:小微企业园区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上限3.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工业地产项目不高于50%)。现修改为:小微企业园区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2.0以上,建筑密度40%-60%,建设高度20米—50米(门卫、配电及环卫等附属设施除外),绿化率10-15%。
(四)关于主体自持
原意见: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开发主体自持,在《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等,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园区非生产用房、配套设施一般由开发主体自持。现修改为:鼓励开发主体自持,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施工许可证上建筑总面积的20%,食堂、宿舍、办公楼等必须由开发主体自持,自持年限与用地年限相同。对国有资本参股的小微企业园,允许国有公司按市场综合评估价的80%收购开发主体自持部分的资产。
(五)关于销售价格
原意见对工业地产小微企业园厂房销售价格无限制,为加强管控,建议对销售价格作一些限制:原则上,小微企业园的销售均价一般应控制在3200元/平方米以内,最高上浮20%。
(六)关于政策支持
原意见侧重对建设主体及所属政府的奖励扶持,着重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现上级部门更注重小微企业园的运营质量和园区服务提升,参照《兰溪市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对支持产业平台建设的相关政策,对原意见的支持政策优化修改如下:
1.园区建设运营奖励。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给予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相应奖励,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50亩以下的每个奖励100万元;占地50亩(含)—100亩(含)的每个奖励150万元;占地100亩以上的每个奖励200万元;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奖励金额减半。统筹用于园区政策处理、企业入园搬迁补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园区运营机构引进等工作。
2.星级园区奖励。对于首次新认定的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星级升格,按差额奖励。
3.示范园区(基地)奖励。对首次评定的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智慧园区奖励。对实施数字化园区建设项目,完成后按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企业培育奖励。小微企业创业园每培育1家“小升规”企业的,给予升规企业10万元奖励,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
6.运营考核奖励。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有效履行投资协议的,予以运营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五、解读机关
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9-89019171。
来源:兰溪市政府办公室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