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6号)精神,在新阶段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推进创业筑巢工程和青年创业工程,建设一批青年创业园,助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实现发展产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创业园”是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以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等青年群体创新创业为目标的创业园。
第三条 青年创业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带动、竞争性分配、市场化操作的原则,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十大新兴产业,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办法进行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青年创业园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名称必须含有“创业园”字样。
(二)园区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委等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明确的产业定位。
(三)园区产权明晰,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近2年实际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60%,园内水电、道路、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基本办公条件、仓储空间、后勤服务等配套设施完善。
第五条 申请青年创业园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创业园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其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具备承担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无重大违法行为和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二)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创业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
(三)设立有创业公共服务机构,配备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创业辅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一站式”创业服务;能够协助入孵创业实体享受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申请青年创业园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孵化条件:
(一)园区入孵的创业主体为45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青年群体,且为企业主要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且有较强的成长性,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二)园区扶持产业方向明确,兼顾一二三产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等十大新兴产业的企业占园区内企业30%以上,青年群体创业创新企业超过15家或占入孵创业实体的60%以上,带动就业人数300人以上,且有进一步引进、培育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推进机制,有创业创新项目培育计划。
(三)政府帮扶创业实体(包括创业团队及创业组织)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创业孵化效果明显。自园区运营以来,入孵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新入孵创业实体不低于20%。
第七条 申报园区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园区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八条 已认定为国家(省)级留学生创业园、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享受过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集中专项补贴的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不得申报青年创业园。
第九条 同一园区不得以两个及以上园中园的形式申报青年创业园。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青年创业园申报实行自愿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的流程,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园,由创业园建设主体按照申报类别向所在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创建申请。
(二)市级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团市委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园择优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创建安徽青年创业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函。
(二)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表。
(三)佐证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竞争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推荐申报园区开展竞争评审,择优推荐拟认定的创业园。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拟认定的创业园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降级认定、不予认定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择优扶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根据竞争评审、实地核查结果,择优认定“安徽青年创业园”。
第十五条 青年创业园认定坚持“区域平衡、倾斜先进、鼓励创新”原则,每年认定4-6个。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结合各地基础条件,将16个市分为3组,每组每年原则上认定2个。申报园区较少的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进行评选认定,优秀园区相对较多或较少的组,可适当调整认定名额。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导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青年创业园一定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建设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以及补贴房租等经费支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青年创业园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给予资金补助。从2022年起,每一类市新认定的青年创业园,根据竞争评审结果确定为A、B、C、D、E五级。每一类市青年创业园按照级别累计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7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各地加大对青年创业园支持力度,协调各类配套资金扶持青年创业园后续发展。
(二)青年创业园补助资金分2次拨付。青年创业园认定的次年,拨付一半补助资金。第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园区主导产业、孵化能力、服务水平、创业孵化成效和带动就业情况等对青年创业园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按照好、较好、中、差等次拨付园区对应档次的剩余补助资金。其中,复评等次为“好”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100%;复评等次为“较好”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75%;复评等次为“中”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50%;复评等次为“差”等次的,取消剩余补助资金,对核减的补助资金今后也不再补拨。
(三)2022年前认定的青年创业园,按照原补助政策落实,不再享受新的资金补助。
(四)青年创业园新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已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不享受此奖励)。
(五)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青年创业园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六章 园区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青年创业园的日常指导、监管工作。青年创业园应由投资建设主体成立专门机构进行企业化管理和运营,也可委托、引进创业孵化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化团队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十八条 青年创业园运营单位负责园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青年创业园入孵企业必须签订创业孵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孵化期满应当及时迁出创业园。
第二十条 青年创业园落实或协助入孵企业在孵化期内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费用减免。按照规定减免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两免三减”(前2年免收,后3年按照市场价格50%收取),水电费给予一定补贴(先缴后补)。单个企业管理费、场地费、水电费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融资支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贷款。
(三)创业服务。享受青年创业园提供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青年创业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五)其他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委等部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相关补助资金的入孵企业,取消孵化资格,追回骗取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取消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青年创业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青年创业园: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不再运营、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在评估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存在其他不再适合作为典型示范等情况的。
(三)发展后劲不足,创业孵化能力下降明显,入驻率低于50%的。
(四)不履行服务承诺,被孵化对象1年内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八)主动申请退出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通过以下方式取消青年创业园认定:
(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存在有需要取消认定情形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核查,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备案后,取消认定。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存在取消认定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核查或责成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查,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备案后,取消认定。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存在取消认定情形的,责成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核查确认,并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备案后,取消认定。
(四)创业园主动申请退出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审核,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备案后,取消认定。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青年创业园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认定五年内取消认定的青年创业园,由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追回相关补贴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对本办法作出变更,或对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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