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2-06-11 11:10:42 园区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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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精神,加强软件产业园区的统筹布局和科学管理,营造软件产业发展良好环境,推动我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产业园区是指经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聚度较高,软件产业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产业服务体系健全,以软件和信息技术开发、生产、服务、外包和出口为主要产业形态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应对标国家、省、市软件产业发展布局,明确发展定位,突出重点领域,聚集市场主体,完善产业生态,推进技术产品创新和成果转化,引领带动全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符合郑州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

(二)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重视园区建设发展,出台了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三)园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招商规划和配套保障措施。

(四)园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管理人员。

(五)园区具有完善的产业公共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测试认证、体验推广、成果转化、金融服务、招商引资、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配套公共服务,具备培育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

(六)园区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聚集度较高,拥有若干规模以上软件企业,且企业应拥有业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

(七)园区内企业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以下简称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占园区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八)园区内软件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

(九)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 云上软件产业园区

第六条 鼓励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建设云上软件产业园区。

云上软件产业园区是指实体软件产业园区围绕园区产业定位,通过云上管理服务平台搭建,以“云上注册+实体服务”方式,超越园区物理空间,面向更大范围开展产业活动,以实现提升产业聚集水平和优化产业服务能力的产业园区发展形态。云上软件产业园区是实体软件产业园区的拓展和补充。

第七条 云上软件产业园区原则上应具备第二章规定的所有认定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科学规范的云上软件产业园区运行管理办法,建设定位、工作举措、服务项目、运营目标等内容清晰明确。

(二)云上软件产业园区应具有云上管理服务平台,“实体+云上”注册的软件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其中通过“云上”注册的企业不低于总数的30%。

第八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鼓励软件产业园区、行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云上软件产业园区建设,构建全市“实体+云上”的软件产业园区体系。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园区可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进行申报,提交《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申报书》(见附件)。

第十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对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推荐意见和园区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组织评审,对申报园区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后,形成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予以正式公告并授牌。

第十三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软件产业园区的,自动认定为市级软件产业园区;未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软件产业园区的,原则上需按照市级、省级逐级认定。

第十四条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称号,且三年内不得申报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推荐申报河南省软件产业园区,并列为省级、国家级相关园区、基地培育对象。

第十六条 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应按照国家、省、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在产业孵化、技术创新、项目合作、人才招聘、金融支持等领域开展产业服务活动,引领拉动全市软件产业快速发展。

第十七条 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所在开发区、区县(市)应在发展规划、配套服务、财政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园区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所在地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园区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负责对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园区提交的运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每三年进行复核,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郑州市软件产业园区”称号,收回授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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