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1-21 14:10:02 园区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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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上级有部署。《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方案》(湘发〔2021〕4号)、《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1〕11号)、《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均提出要促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南自贸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加快发展。

(二)发展有需要。目前我省两类机构数量偏少(我省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仅有12家,商业保理法人机构只有5家,而湖南自贸区内仅有2家融资租赁法人机构,没有商业保理机构),且业务体量偏小、整体实力偏弱,但业务需求比较旺盛,市场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目前占据湖南市场的大多数为外省两类机构在湘分支机构,我省一些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企业前些年选择在广州、深圳等沿海地区设立了两类机构,由此形成了外省两类机构占据湖南市场、湖南企业在外省设立两类机构、省内两类机构法人机构发育不足并存的局面。因此,以湖南自贸区为主平台,引导省内大型国企或头部企业发起设立一批有较强实力和产业背景的本土两类机构,既是发展所需,也是现实所急。

(三)基层有呼声。2021年7-10月,我局分别到岳阳和长沙自贸片区及有关园区开展了调研,部分企业拟在湖南自贸区内发起设立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公司,在此基础上我们拟订了《关于促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机构新设、业务创新、日常监管、环境优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个部分,分别涉及机构新设、业务创新、日常监管、环境优化等方面。

(一)关于机构新设。为鼓励湖南自贸区内两类机构的发展,支持大型国企或头部企业等优质市场主体在湖南自贸区内发起设立两类机构,对股东资金实力雄厚、产业链条完整、经营主业突出且具有鲜明特色的拟发起主体,凡新设融资租赁公司或商业保理公司满足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由所在自贸片区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明确支持意见函后,实行一事一议。

(二)关于业务创新。围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湖南自贸区建设实施方案部署的有关任务清单,《通知》提出鼓励两类机构创新业务模式,促进融资租赁与我省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探索开展境内外租赁资产交易,支持设立项目子公司;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基于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提供商业保理服务;支持两类机构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

(三)关于日常监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湖南自贸区内的两类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三个自贸片区所在地市、县金融办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两类机构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水平。

(四)关于环境优化。加强部门联动,不断优化两类机构发展环境。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试行)》(湘财外〔2021〕34号),对新入驻湖南自贸区为区内企业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两类机构,省、市按照设立当年跨境金融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按照跨境金融业务收入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同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全省融资创新考评为依托,每年从两类机构中择优选择部分经营管理规范、业务富有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效果好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同时,鼓励相关市、县及自贸片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给予相关扶持政策。

来源:岳阳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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