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快速发展,参照《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具有为广告业发展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对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广告产业园区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积极创建众创空间、产业孵化器等广告业“双创”服务平台及广告人才实训基地。
第四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考核和撤销。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申报工作,并依照职能对辖区内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未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五条 申请认定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有鼓励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整体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以广告及关联产业为园区特色和服务发展定位,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四)建设开发管理业主明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有完整的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明确的地理边界;
(六)有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百分之七十以上,园区广告经营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同类园区领先地位;
(七)管理机构明确,运营机制规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八)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能够为广告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及行业公共活动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保障;
(九)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和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十)发展前景良好,具有符合广告产业规律的产业形态,入驻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带动和服务相关产业的发展;
(十一)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已经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市级广告产业园区;
(十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全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认定条件的开发单位、管理单位均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园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经报请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证明材料;
(二)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批准文件;
(三)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市或县(市、区)政府签署的设立文件;
(五)规划、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国土部门用地审批文件;
(七)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八)园区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
(九)园区内广告产业和广告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
(十)《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中所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广告产业园区授予“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
第九条 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做好本园区广告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的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广告产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申报国家及省有关扶持资金项目的,应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保留或者撤销建议,并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评估情况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第十二条 园区作出调整发展规划、变更运营主体等重大变更事项时,由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或园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约谈:
(一)广告及关联企业低于园区入驻企业百分之七十的园区、运营管理机制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或者其他不符合广告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
(二)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或园区连续三年经济效益指标明显下降的;
(三)受到园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园区作出调整发展规划、变更运营主体等重大变更事项未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
第十五条 对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约谈对象对其存在问题的陈述;
(二)指出约谈对象在园区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后果;
(三)宣传讲解相关政策法规;
(四)提出对园区或园区企业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五)指导约谈对象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六)需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落实整改措施,将记录在案,作为评估结论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约谈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及时收集、整理、立卷行政约谈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
第十八条 园区在行政约谈、限期整改期满后经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第十九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业布局、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示范作用等,在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第二十条 对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广规字〔2019〕7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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