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奖励办法

2021-09-06 14:10:53 园区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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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20〕46号)要求,全面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促进桐乡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高效、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是指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重点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区域边界清晰、管理科学规范、配套服务完善,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三条 与我市合作建设的域外数字经济孵化器申报时,允许将孵化成功后在我市落户的企业归入园区内企业。

第四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方向须符合《桐乡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引导目录》。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认定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的推荐申报,并配合市经信局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园区边界清晰,具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空间布局。

(三)园区产业定位清晰明确,主导产业突出,有1-2个主导产业。

(四)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较为合理规范,有专业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五)园区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第七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分为特色类和示范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特色类):

1.特色实力。产业特色突出,在数字经济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园区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2.集聚程度。园区有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园区内主导产业应至少在1家骨干企业带动下形成上下游配套的产业链,园区内拥有不少于5家与之相关联的企业。

3.创新能力。园区内企业重视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5%。

(二)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示范类):

1.规模效益。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园区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

2.集聚程度。园区有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主导产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

3.创新能力。园区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主导产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总计不少于50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书》;

2.园区近三年产业项目清单;

3.园区入驻企业名录;

4.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5.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

6.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上报。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地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推荐申报工作,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经信局,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申报部门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如实填报。

(二)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从基础设施、规模效益、产业集聚、创新能力、生态体系等五个方面(详见附件2《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指标体系》)对园区进行评分,择优选出不超过3家特色类园区和1家示范类园区。

(三)公示认定。市经信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为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授牌,并根据《桐乡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用于园区建设和管理。

来源: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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