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评估规范(申报指南)

2019-12-05 11:00:15 园区规划方案

 2016年8月30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到2020年,江苏省将建成10个省级大数据产业园,引进培养100名大数据领军人才,60%的软件企业实现服务化转型,培育5家业务收入超100亿元、50家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大数据龙头企业。

根据行动计划,江苏将完善大数据产业生态,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应用等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制定发布一批大数据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政、产、学、研、金、用联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体系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带动相关产业产值超过1万亿元。

未来几年,江苏将主要围绕“产业发展”(工业大数据、金融大数据、电网大数据、电子商务大数据、物流大数据、现代农业大数据、经济运行大数据)、“公共服务”(健康医疗大数据、交通旅游大数据、教育服务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社会治理”(信用大数据、食品药品大数据、环境保护大数据、国土资源大数据、舆情分析大数据、警务反恐大数据)三个领域,实施18个重点工程,推广典型应用。

近日,江苏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评估的通知》,加快打造江苏大数据产业发展载体,培育壮大江苏大数据产业,以下为通知原文:

园区

关于开展2019年度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评估的通知

苏工信数据〔2019〕669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智能化转型的新引擎。根据《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苏政发〔2016〕113号)部署,我厅指导省软件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评估规范》(团体标准号:T/JSIA003-2017,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规范》)。现依据《评估规范》,开展2019年度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评估工作,加快打造江苏大数据产业发展载体,培育壮大江苏大数据产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须为切实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的,本省范围内省级及以上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基地、省级互联网产业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同等条件下,省级及以上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基地、省级互联网产业园优先)。

二、申报要求

1、各申报单位依据《评估规范》要求,填写《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报送各市主管部门(含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2、各市、省管县(市)主管部门依据《评估规范》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于11月22日前将推荐结果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请发送至指定邮箱)报省工信厅。

3、本年度全省范围入选园区不超过3个,重点是建设集聚成效明显、产业特色突出、应用成效显著的大数据发展载体,请各市严格把关、认真推荐。

4、省工信厅将按照《评估规范》的流程开展各环节评估工作,对发展质量高的园区授予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称号并授牌,在此基础上,重点打造省级大数据产业集聚区。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锦恒

联系方式:025-69652661

邮箱:sjxw_rjc@163.com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011室

邮编:210008

附件: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评估规范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6日

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大数据产业园在组织与保障机制、产业基础与企业集聚、数据整合汇聚与应用、配套服务、大数据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大数据产业园的评估要求和评估方式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的建设与评估。

2 总则

大数据产业园的评估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3 基本要求

3.1 申报主体要求

本省范围内省级以上软件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具有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同等条件下,省级以上软件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优先)。

3.2 组织与保障机制要求

3.2.1 园区所在地市或县(市)政府将大数据产业发展纳入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对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目标。

3.2.2 园区是所在地市或县(市)明确重点支持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

3.2.3 园区有大数据产业规划、计划和配套推进机制,发展目标明确、定位清晰,有稳定常态化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可操作的资金配套方案与企业引进、培育计划等,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3.3 产业基础与企业集聚要求

3.3.1 园区在当地有突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效应,园区内大数据产业链配套较为齐全,大数据产业核心业务收入占园区总体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3.3.2 集聚具备大数据领先技术、行业数据资源、数据挖掘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产业核心企业不少于10家,且单个企业上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500万元。除核心企业外,集聚大数据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均须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发展领域或方向、产品或服务情况)。

3.3.3 园区具有一定的电子信息、软件、云计算等大数据关联产业基础和与园区大数据发展定位相匹配的行业基础。其中,关联产业业务收入占园区总体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3.4 数据整合汇聚与应用要求

3.4.1 具有汇聚、整合当地政府数据、公共数据或行业数据的能力(有与相关部门或数据源单位的合作协议)和平台(自建或租用均可)。

3.4.2 已有与园区大数据发展定位相关的一定规模与种类的数据汇聚(PB级以上),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数据开放、交换,具有持续汇聚整合数据的工作计划,能够支持园区大数据产业发展需求。

3.4.3 园区内大数据产品、服务有明确的行业应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应用需求,能围绕“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创新。

3.4.4 具备比较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制度和技术支持力量。

3.5 配套服务要求

3.5.1 电力和通信要素保障良好,具备稳定、安全且清洁的电力保障和高带宽、低延迟、低成本、不间断的通信网络保障,光纤到楼层,并接入双回路电源。

3.5.2 有支撑数据存储、传输能力的平台或中心(自建或租用均可)。

3.5.3 具有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配套公共服务体系,建有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产学研合作研究与成果转化平台、工程中心、投资基金等形式的其他产业支撑平台,能够提供共性技术支持、测试认证、政策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

3.5.4 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大数据人才引进与培养扶持政策,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共建大数据教育培训、实训基地。

3.6 创新能力要求

3.6.1 园区内大数据企业大数据相关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0件(附园区内大数据企业大数据相关领域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软件产品评估情况及其技术水平在国内所处地位材料及证明)。

3.6.2 组织企业参与大数据技术、交易、开放共享及工业大数据等大数据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促进大数据技术标准创新。

3.6.3 拥有大数据相关的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承担有国家级或省级大数据相关项目。

3.6.4 设有大数据发展专项基金或资金,有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园区大数据产业的投入。

4 申报与评估

4.1 申报资格

符合3.1申报主体要求的园区,可申报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

4.2 申报方式

填写《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申报书》(附件1),由各市、省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3 申报材料

4.3.1 申报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如表1所示。

来源: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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