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9-05-09 14:36:39 园区规划方案

专业产业园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长府办发〔201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做优、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专业产业园区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示范效应,增强产业承接能力,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激发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发展方向

专业产业园区是指以某一产业为主体,为工业生产性企业提供发展载体,以工业制造标准厂房为主,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辅助设施,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聚、服务集成等特征的园区类项目。专业产业园区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力空间布局,重点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以工业产业项目为主的实体经济,主要涵盖“3+6+1”产业体系。

(一)“3”。即:围绕“三大支柱产业”,做大做强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交通等传统优势产业。重点发展汽车关键零部件、轨道客车检验检修和配套零部件、现代农产品和食品深加工等产业。

(二)“6”。即:围绕“六大千亿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

1.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等产业。

2.光电信息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航空航天信息、光显示和半导体照明、激光制造和加工、智能光电设备、汽车电子、工业软件等产业。

3.生物及医药健康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创新研发、生物制品(新型疫苗、蛋白及多肽类生物药,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基因治疗等)、现代中药、化学原料药和医疗器械等产业。

4.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高性能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电机(高性能永磁驱动电机、开关磁阻调速电机等)、电控系统(整车控制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等)、智能网联汽车核心技术产品(激光雷达、摄像头等)等产业。

5.新材料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生态环保材料、前沿新材料、装配式建筑等产业。

6.大数据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平台建设(数据存储中心、灾备中心和重点企业数据中心)、物联网设备、服务器和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制造、云计算与大数据通用基础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制造等产业。

(三)“1”。即:围绕“数字长春”,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数字长春”发展的生产性产业类项目,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汽车、农产品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全面渗透和深入应用。

(四)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专业产业园区项目。

二、园区准入标准

(一)投资主体标准。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政府投资平台、工业地产商、企业等多方投资。投资主体应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原则上应具有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的成功经验。投资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土地使用标准。专业产业园区土地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园区规划占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强度按长春市现有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园区内生产性主导产业年产值不低于园区总产值的70%。

(三)建设条件标准。专业产业园区的建筑功能要以标准厂房为主,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其余建筑面积可用于与园区主导功能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包括中小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认证检测、第三方物流、共享服务平台等配套企业或附属设施。

(四)园区配套标准。要有统一的专业运营团队、统一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统一的配套物业保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它相关要求,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含接入污水管网)等功能配套。

三、相关支持政策

(一)准许厂房产权分割和销售。经各城区、开发区审核认定的专业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可参照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流程,申请实施产权独立分割,办理预(现)售手续。其余生产性服务业和配套用房必须全部自持,总自持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

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租售对象只能是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独立法人,不得向个人租售,也不得向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外的对象租售。销售对象取得产权后,5年内不得进行二次转让。5年后进行二次转让的对象必须为企业独立法人。购房不足 5年,但因企业发展壮大或公司注销需进行转让的,需先经各城区、开发区审批同意,方可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各城区、开发区以及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销售价格依法依规进行监控,避免畸高价格对全市地产价格水平产生不良影响。

(二)鼓励园区招商引资。园区招商以市场化运作、以商招商为主,园区所在城区、开发区要对引入企业进行把关,对于长春市发展亟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贡献大的企业,可结合自身财力,积极提供相应政策和优惠条件。一方面,可按招商引入企业投资额或工业产值,给予园区投资主体奖励。另一方面,对购买房屋的入驻企业,可按产值、投资等贡献情况逐年实施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总房款;对租用房屋的入驻企业,可给予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三)鼓励利用低效用地。专业产业园区用地实施优先供应、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工业用地或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专业产业园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所批准用途的情况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运营监管措施

(一)强化高位统筹。建立长春市专业产业园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政务公开办、市金融办、市消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专业产业园区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政策措施,组织项目备案,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以及联席会议的日常召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据城区、开发区出具的确认书,参照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后续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监管。各城区、开发区参照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所辖范围专业产业园区确认和运营管控工作。各城区、开发区要与投资运营主体签订协议,约定专业产业园区项目产业类型、建设时间、租售对象、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违约处罚措施及退出机制等,出具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确认书,对区域内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招商、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

(三)强化开发管理。专业产业园区项目投资运营主体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开发地块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在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开发合同签约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在获得项目确认书起1年内项目必须开工,超过时限未开工的,项目确认书自动失效,必须重新办理项目确认书;专业产业园区项目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起计算,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4年,超过时限未建成的,须重新进行确认。对于分期建设的,应按要求分期予以审批确认。

(四)强化抽查追责。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大对专业产业园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抽查、通报、考评、退出等运行监管机制,邀请第三方机构就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对专业产业园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甚至失职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五、其它

(一)本意见适用于颁布实施后各城区和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新开工建设项目。

(二)按本意见确定的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专业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实施细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专业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实施细则

对《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的专业产业园区产权分割事项,实施如下办法:

一、产权分割方式

(一)专业产业园区的投资运营主体,要在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标准厂房分割销售登记单位。办理产权分割销售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

(二)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销售,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套销售,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须符合现行规划、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三)在规划设计时应明确,园区服务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仅用于本项目内企业的配套和服务)不超过项目总净用地面积的7% ,且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和其它配套建筑设施必须全部自持。专业产业园区建设的办公、物业、人才公寓、员工宿舍、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必备的配套用房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用房,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分割销售。

(四)园区内标准厂房需要满足主导产业各项技术标准需求。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4.5米,有特定功能需求的,层高还需满足相应要求。工业厂房首层荷载、配货梯、供配电系统电力负荷密度、停车位等配套建设设计指标,都应符合工业生产企业生产需求。产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和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平面布局,应采取公共建筑标准,不得采取居住建筑的规划布局,一般应设置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不得设置阳台及露台。配套建筑按现行政策规定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配套职工食堂混同,园区开发企业原则上应建设为入驻企业服务的专门的公共食堂、倒班宿舍楼等。

(五)专业园区项目开发单位应明确项目招商、企业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并经所在城区、开发区审定,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对接、法律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要保障水、电、气、热等生产生活要素供给,对园区内公共管网、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工业厂房和生产性服务业用房用电,参照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对产业园区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员工宿舍、职工食堂、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六)专业产业园区项目,严禁改变使用性质,调整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二、审核认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实施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开发前,项目投资运营主体应结合产业功能定位,对拟引进的行业和产业进行充分的调研,根据拟进驻的行业特点进行项目布局和规划设计,向所在城区、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地认定。城区、开发区建立专业产业园区联席会议制度,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约定专业产业园区项目产业类型、建设时间、租售对象、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处罚措施等,据此出具项目确认书。城区、开发区将确认书报市专业产业园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改委)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分发至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执行。

(三)土地出让。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和项目确认书,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含产业园区建设的必备条件),国土部门按程序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地块出让后,国土部门应将投资主体与城区、开发区签订的协议和确认书,作为与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同时由国土部门、出让地块所属城区和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三方补充合同。

(四)报建和销售审批。专业产业园区报建审批流程,参照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到规划、国土、房地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按规定实施建设开发。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申请预售或销售前,应当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明确该项目自持房屋的栋号和面积,并经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确认,经确认后不得调整。专业产业园区分割预(现)售时,必须向房地部门申请,允许主体工程在达到多层建筑封顶、高层建筑达到10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含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办理预(现)售许可证(备案)。经批准预(现)售的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在发布售房广告时,须载明专业产业园区的预(现)售许可证(备案)的证号和用途。

三、监督监管措施

加强上下协调和部门联动,明确各方监管责任。项目建设监管以属地为主、部门为辅,确保专业产业园区如期实现达产达效。

(一)属地监管。所在城区、开发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对进行产权分割的专业产业园区,要按照城区、开发区出具的联席会议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以及后续企业入住运营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管,并对辖区内出现的建设违法违规事项承担首要责任,并及时制止、查处、拆除。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在办理不动产证前,将企业的工商、税务关系落入所在的园区。城区、开发区应要求开发企业与租(销)售对象建立行之有效的准入及退出(回购、回租)机制。

(二)部门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市直相关部门按责任分工,在项目用地、建设规划、建设进度、建筑质量、业态引进、产权销售、管理运营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定相应违法处罚办法。市发改委加强对部门监管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竣工监管。专业产业园区竣工后,要按照“土地性质不得改变、规划条件不得改变、投资强度不得改变、产业发展方向不得改变”的总体要求,由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如期实现达产达效。

(四)销售监管。各相关部门对产权分割实施严格监管,运营单位或入驻企业发生违反约定擅自分割销售的,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且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属地城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新入驻企业的产业管理。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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