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01 10:40:02 现代农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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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为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内科发〔2018〕90号)文件精神,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修订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是贯彻落实中央系列1号文件、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积极探索园区运行管理机制,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呼科字〔2017〕12 号  ),在一段时期内,对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随着科技创新和农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体制机制的持续深化改革,原管理办法已不能在实践中很好的指导和规范园区建设工作。为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三农”高质量发展,科技部先后出台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对国家和地方农业科技园区做出了新布局,并提出了新要求。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经前期调研、专家研讨和多次广泛征求意见,最终修订形成《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管理办法》制订依据、目的及园区建设与管理的原则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共三条。明确园区建设的指导部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申报与创建,共四条。明确园区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园区论证与创建等。

第四章建设与运行,共四条。明确园区建设与运行的工作机制及相关规定。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共两条。明确园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及动态管理。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共四条。明确扶持奖惩政策和解释主体等。

三、《管理办法》的亮点内容

与《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呼科字〔2017〕12 号  )相比,新修订《管理办法》有以下特点:

1.分章表述,结构更清晰,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企业主体,突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优化园区建设与管理。

2.按照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园区功能定位要求,优化园区申报与创建标准和程序,明确园区要实行封闭式建设与管理,核心区面积不低于1000亩,示范区面积不低于2000亩;要拥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和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主导产业明确,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辐射作用,能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生产,为培育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奠定基础。

3.明确园区评估和奖惩政策,对批准创建的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对园区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与推广、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服务等工作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建立支持园区建设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常锐

联系电话:0471-6621293

来源: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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